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根据《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管理禁令》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供应商是指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简称集采平台)上注册合格的工程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供应商、物资设备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商、设备物资回收服务商、国际物流服务商、保险服务供应商、咨询服务供应商、机票代理商、翻译服务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行为组织主体
第三条 公司采购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公司总部的,采购行为由公司集采中心代表公司组织实施。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使用单位的,采购行为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用非单一来源方式,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公司总部:
1、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发包;
2、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工序分包; 3、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
4、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保险;
5、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试验测量、勘察设计及咨询服务;
6、单台10万元以上或单批次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含永久设备、成套设备)及处置;
7、单批次或项目执行期内单项预计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但火工材料、地材、商品混凝土、燃油等来源受限的材料除外;
8、公司总部(含宜昌基地)所需的各类采购; 9、公司要求由公司组织的其他采购。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使用单位:
1、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2、国际项目在中国大陆境外采购的物资、劳务; 3、应急、抢险项目所需资源; 4、经公司批准或公司委托采购的。
第六条 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采购行为;采购行为组织主体为使用单位的,公司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符合条件的,采购结果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章 上线交易实施范围
第七条 除特别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采购的必须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集中采购交易平台
(http://cgpt.cggc.cn/index.do )或集团股份公司集中采购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上进行线上交易:
1、5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序分包、工程发包;
2、预估合同金额10万及以上的保险;
3、预估合同金额50万及以上的试验测量、勘察设计及咨询服务;
4、单批次采购金额20万以上或项目执行期内单项预计累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
5、单台或单批次购置金额20万以上的设备采购及处置;
6、预估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
第八条 国际项目拟采用的供应商为国外供应商或采购地为中国大陆境外的,暂不纳入线上交易范围,但使用单位应进行比质比价或在当地组织招标采购,其中单批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结果需报公司批准。
第九条 符合上线交易范围但因故无法上线交易的,必须书面取得集中采购分管领导同意,同时必须组织线下询价采购,采购资料应报公司集采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司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集团公司许可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按《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开展公开招标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标准规格统一、供应商来源广泛、采购金额预计在200万及以上的物资;
2、无特殊技术要求、单批次预计采购金额200万以上或者单台次预计采购金额100万以上的设备; 3、其他公司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三家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或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的,开标后应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不符合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应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有相同类型招标采购事项,经公司批准后可沿用前期招标结果。
第十六条 已招标采购但合同中途终止且重新采购时间不足的,经公司批准,使用单位可选择新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新供应商必须是集团合格供应商且合同条件不得优于原合同。
第十七条 抢险、应急等突发事件,可不采用招标采购并在线下交易,但应在采购后30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将采购结果报公司集采中心备案。
第五章 采购方案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所需各类采购均应编制采购方案并报公司批准,采购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方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采购类别、采购内容及范围、采购数量、采购主体、采购方式、预计采购金额、主要合同条件(如有);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策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可按单项、分阶段或者项目总体方案等方式报送。采购方案已批准但有变化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一般采购的,采购方案至少应在采购标的物使用前45天报送。紧急采购的,采购方案至少应在采购标的物使用前15天报送。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案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签,集中采购领导会签,公司总经理审批。采购行为组织单位按批准的采购方案开展采购行为。
第六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年度、月度采购计划报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中年度采购计划作为公司编制集中采购方案的依据,月度采购计划作为安排、检查采购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采购计划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采购类型、采购内容、预计采购金额、采购方式、采购组织主体、采购方案批准情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计划模板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