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监理案例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业主采购的PVC塑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经口头向业主反映,业主坚持用该管施工。工程初验时管道试通有1/3的段不通。 【问题】
1、施工单位有否责任? 2、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3、业主有否责任? 【结论】
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业主采购的PVC塑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应向业主递交材料质量书面证明,请业主回复,而不能仅仅向业主开头反映,因此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负次要责任,业主得到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的汇报后,还坚持用该管施工,要负主要责任。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长途硅芯塑管管道工程监理检查到普通土地段沟深不够,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走后,施工单位未予深挖即将塑管填埋,被监理返回复查发现,施工单位提出加水泥盖板保护。 【问题】
监理对此应如何处理?
1、先记录在案,工程初验时再作处理。 2、同意施工单位意见,采用加水泥盖板保护。 3、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深埋。 【结论】
按管道技术规范:普通土地段管埋深应是1.0米。重要路口处埋深达不到80cm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内需套PVC管,在人形道管深达不到60cm的,采用100井混泥土包封,包封厚度为8cm。监理对上述问题的处理:采用100井混泥土包封,包封厚度为8cm;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深埋;最好采用包封办法。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已建成人孔21个,经业主代表现场检验,发现有12个人孔平面尺寸偏小,没有达到施工图规定标准,其中最大差4.5厘米,最小差1厘米。业主要求全部拆除重建。 【问题】
监理应如何处理? 1、同意业主意见; 2、协调业主不要拆除重建; 3、按设计图纸与管道规范处理。
对此,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结论】
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监督等方式,监督、控制施工要求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业主代表在现场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现场监理不到位的表现,监理单位是有责任的,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按设计图纸与管道规范处理。 案例四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在路由复测时发现现场情况与施工图已发生很大变化,按原设计路由施工已不可能,两家协商一致后,变更了施工路由。 【问题】
以上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
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勘查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在路由复测时发现现场情况与施工图已发生很大变化,这就需要按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处理,请设计单位提供新方案;提交给总监,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工程变更。两家协商变更了施工路由是错误的。 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架空杆路工程使用的水泥电杆,由业主指定供货商供货,施工单位在施工紧线时,水泥电杆折断并造成施工人员重伤。经查原因,水泥电杆两头有钢筋,中间一段没有钢筋。
请判断分析以下的事故责任? 【问题】
1、业主有否责任? 2、施工单位有否责任; 3、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4、供货商应负什么责任? 【结论】
水泥电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应由现场监理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是
否有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电杆进场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外观检查,电杆表面是否有裂痕等质量问题,至于电杆内隐蔽部分是靠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上的承诺,上述事故发生,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已在电杆进场使用前进行点验,并有产品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电杆表面没有裂痕,监理单位没有责任; 供货商应负赔偿责任;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在电杆进场使用前没有进行点验,没有产品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监理单位有责任; 供货商应负赔偿责任,供货应该招标,而业主指定供货商供货,发生事故,应负连带责任;不是施工人员违反操作安全规程,因此施工单位无责任。 案例六 【背景材料】
上午10时,现场监理人员巡视到某通信管道工程工地,发现当天已挖成的管道沟中有1公里多没按复测路由开挖。经查,当时施工单位人员没在现场,完全是施工单位的包工队自作主张所为。 【问题】
请问其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为: 1、包工队; 2、施工单位; 3、监理单位。 【结论】
监理人员应对工序活动条件进行监控,这里包括了施工准备方面的监控:人的因素,如施工操作者和有关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要求,施工单位的包工队的人员不按复测路由开挖,自作主张,反映人员素质有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工序活动虽进行巡视但没有及时地监控,监理单位有责任;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队,要负主要责任,;包工队
所为,出现上述问题,要负主要责任,问题的处理只针对施工单位。 案例七 【背景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述几种情况:
1、总包单位于8月25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9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通信管道报建手续而延误至6日才开工,总包单位要求工期顺延5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分包单位在管道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包单位请分包单位向业主要求索赔。对否?为什么?
3、在管道敷设之前,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购买的PVC管的质量有疑议,责成总包单位取样到PVC管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合格,总承包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试验费。对否?为什么?
4、监理工程师检查通信管道工程,发现已埋设的PVC管被泥土内的石头砸烂,通信管道不通,需要开挖,重新换管埋设,逐一记录并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分包单位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签证认可,事后发现仍有有少量的通信管道不通,需进行返工。问返修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监理工程师有什么错误?
5、 在进行管道施工时,经中间检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分包单位也自认为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协调处理?
6、在进行结算时,总包单位根据投标书,要求材料费用按发票价计取,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计取,为此发生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支持哪种意见?为什么? 【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上述几种情况。请按要求回答上述问题。 【结论】
1、成立。因为属于业主责任(或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2、不对。因为分包单位为分包,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3、不对。因按规定,此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4、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监理工程师的错误:4.1、不能口头汇报签证认可,应到现场复验;4.2、不能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应要求总包单位整改;4.3、不能根据分包单位的要求进行签证,应根据总包单
位的申请进行复验、签证。
5、监理工程师应:5.1、拒绝接受分包单位终止合同申请;5.2、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5.3、要求总包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处理。
6、监理工程师应支持业主意见。因为按规定,合同条件与投标书条件有矛盾时,解释为:合同是在总承包单位中标后由业主、承包单位双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或按合同约定结算)。 案例八 【背景材料】
某管线工程项目的业主与监理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材料,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颜色外观质量不好。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提供了材料的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厂家将材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业主在应付给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对上述材料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于材料:
2.1、业主指定的材料的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否合理?
2.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承包方不许使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2.3、承包方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是否合理?为什么?
2.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2.5、材料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结论】
1、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使用,因无三证。通知承包方提交合法的材料三证,若限期不能提交,通知承包方将材料退场;若能提出合法的材料三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检验不合格,应当书面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