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睢宁县建筑工程部分建材指导价 - 图文

2020-04-13 22:28

2015年1月份睢宁县建筑工程部分建材信息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材料名称 中 砂 碎 石 砼普通实心砖 砼空心砌块 二孔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 粉煤灰加气砼砌块 蒸压砂加气砼砌块 机制粘土红瓦 普通硅酸盐水泥 规 格 200×100×40 390×190×190 240×115×90 350×230×15 42.5级 32.5级 C20 C30 C35 C20 计量单位 信息价(元) t t 块 块 块 m3 m3 块 t t m3 m3 m m3 m3 m3 t t t t t t t t t m m m m 22223备 注 综合 袋装 袋装 不含泵送费 不含泵送费 不含泵送费 36 63 0.18 2.15 0.70 170 260 0.85 360 300 290 320 335 280 310 325 2680 2700 2670 2700 2740 3200 4100 3000 3000 235 255 265 285 25.5 10 复合硅酸盐水泥 11 商品混凝土(泵送) 12 商品混凝土(泵送) 13 商品混凝土(泵送) 14 商品混凝土(非泵送) 15 商品混凝土(非泵送) C30 16 商品混凝土(非泵送) C35 17 圆 钢 HPB235 φ14~φ25 18 圆 钢 HPB330 φ14~φ25 19 螺纹钢 HRB335 φ14~φ25 20 螺纹钢 HRB400 φ14~φ25 21 螺纹钢 HRB400E φ14~φ25 22 焊接钢管 23 镀锌钢管 24 铁支撑 25 脚手架钢管 26 塑钢推拉窗 88系列 27 塑钢推拉窗 88系列 28 塑钢推拉窗 88系列 29 塑钢推拉窗 88系列 30 复合木模板(杨木) 中空玻璃 5+9A+5 中空玻璃 5+12A+5 中空玻璃 5+9A+5 中空玻璃 5+12A+5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单色 单色 双色共挤 双色共挤 2440*1220*18 m2 注:1、商品混凝土中的细石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抗渗混凝土价格在通用品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可分别增加15、40、33

15元/m;2、商品混凝土泵送根据泵送高度以20m、50m、100m为界,可分别计算混凝土输送泵车费15、20、25元/m;3、φ6、φ8-φ10、φ12钢筋在相应等级的综合价格上分别加250、120、60元/吨。

上述建材信息价仅供参考,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可按徐州市的建筑材料指导价执行;对出入较大的建材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附1:2014年睢宁县造价员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附2:《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睢政办发[2009]86号)

附3:南京市《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价字〔2015〕8号)

睢宁县标准定额管理站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1

附1:

2014年睢宁县造价员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受理号 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 报考 报考 专业 等级 工作单位 1 C71400058 王浩骅 320324199009090077 土建 中级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 C71400061 王 彬 320324199005297046 土建 初级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 C71400063 尚亚楠 142733199201143649 土建 初级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 C71400059 陈鹏升 320324199001197056 土建 初级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 C71400025 李 丹 320324198912041605 土建 初级 徐州昱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 C71400028 窦雯雯 320324199308225664 土建 初级 徐州昱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 C71400040 王 蒙 32032419890412542X 土建 初级 徐州昱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 C71400024 张亚飞 32032419900214137X 土建 初级 徐州仁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9 C71400105 仝智文 320324198909035917 土建 初级 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0 C71400067 王 阳 320324198809010018 土建 中级 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1 C71400060 赵 宁 320324198902070939 土建 初级 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12 C71400050 李秀娟 320324199106302342 土建 中级 江苏鑫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 C71400108 高 耀 320324198910122137 土建 初级 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4 C71400125 伏新刚 320324196904010658 土建 初级 徐州东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5 C71400009 周竹青 321322198912090827 土建 中级 江苏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16 C71400029 杜 华 320324198008282996 土建 中级 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17 C71400094 严 雪 320324199311023748 土建 初级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8 C71400081 陈杏生 321088196802297519 土建 初级 睢宁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 C71400033 钟茂林 360781199301153617 土建 初级 徐州吉盛置业有限公司 20 C71400004 王 金 320324199105012327 土建 初级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2014年度,睢宁县共有87人报名参加造价员考试,实考人员71人,弃考16人,考取20人,通过率28.17% 。

2

附2:

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睢政办发〔2009〕86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3

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建筑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和《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9]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结算。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全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收取、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征收、结算、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与缴纳

第六条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按照省、市规定相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第八条 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向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并纳入县“一费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向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障费,并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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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的使用与支付

第十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均应为其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从所收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付,具体参照《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参保费用可从收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付。凡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一律不予结算支付社会保障费。 第十二条 已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凭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或缴费票据,到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 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应按照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各类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顺序进行,并以本企业的社会保障费为使用限额。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费按季度申报结算,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凭证,所收社会保障费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挪用、占用社会保障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睢宁县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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