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3)

2020-04-13 22:42

开展治超工作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多次发生被追究问题,或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分管副县长、县长的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发生《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市人民政府的责任;经批评督促拒不纠正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分管副市长的责任;因不积极开展治超工作致使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被追究问题,或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分管副市长、市长的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监察机关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对治超工作责任追究中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办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辖区内”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区内或者条管单位业务管辖区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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