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

2020-04-1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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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产活动,明显违法;生产排污及噪声均不达标,经环保专业监测机构的多次监测,废气排放均大幅超标,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鑫达塑料加工厂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行为,确已造成环境污染,其违法生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荣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程序违法,但卢崇远等四人的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九、郑银洪、张朝明等人诉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

郑银洪、张朝明、郑小玲、刘华、胡良平、郑银华(简称郑银洪等人)等人系峨眉山市胜利镇十里村居民,因土地征收被安置入住十里安置房。后因怀疑安置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4年5月4日,郑银洪等人向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峨眉山市住建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1.十里安置房的投资建设单位;2.十里安置房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审批申报材料;3. 十里安置房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审批申报材料;4. 十里安置房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以及《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房》证书和相关审批申报材料。峨眉山市住建局收到郑银洪等人的申请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作任何答复。郑银洪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峨眉山市住建局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向郑银洪等人公开(提供)所需相关政府信息。诉讼中, 峨眉山市住建局向郑银洪等人公开了十里安置房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申请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郑银洪等人作为十里安置房的住户,有权申请峨眉山市住建局公开十里安置房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的政府信息。峨眉山市住建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峨眉山市住建局接到申请后,既未依法向郑银洪等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也未告知郑银洪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或者获取的途径和方式。峨眉山市住建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鉴于峨眉山市住建局在诉讼中已向郑银洪等人部分公开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令该局再公开这部分政府信息已经没有必要,故对郑银洪等人要求峨眉山市住建局向其公开这部分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郑银洪等人申请公开、且峨眉山市住建局诉讼中未公开的其他信息,因峨眉山市住建局对是否公开仍有裁量的余地,峨眉山市住建局应当就该部分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向郑银洪等人公开依法进行答复。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峨眉山市住建局对郑银洪等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峨眉山市住建局对郑银洪等人的申请限期答复。

【典型意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人民群众基础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为此,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全面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使存在信息不存在或者不便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告知申请未公开的原因并说明理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置之不理,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必须依法纠正。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答复的职责,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人民法院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立场和态度。

十、邱玲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邱玲与香港居民林兴心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林采奕,林兴心于2012年1月病逝。原告邱玲、林采奕均系香港居民。2013年3月13日,邱玲以国内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成都市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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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邮寄包括《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申请书》、邱玲身份信息、林采奕身份信息等申请资料,要求市房管局履行其行政职责,尽快给邱玲、林采奕办理房屋继承的登记手续,希望被告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或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邱玲联系解决此事,并书面回复。邱玲在邮寄申请前,曾到被告办证中心现场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的登记手续,被告以其没有公证书为由不予受理。2013年3月19日,被告下设事业单位房产登记中心向邱玲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并送达邱玲,书面告知不予受理。邱玲、林采奕对被告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照被继承人遗嘱内容为其办理房屋继承的登记及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限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法定期限内对邱玲、林采奕的房屋登记申请作出处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本案中,邱玲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的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邱玲、林采奕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登记材料不齐全,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书面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虽然邱玲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房屋继承的登记申请,形式上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就市房管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来看,其内容对邱玲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由于市房管局事前并未对邱玲的登记申请作出任何处理,该信访答复不属于重复处理的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其答复系重复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该信访答复进行审查,作出撤销该答复,并限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邱玲、林采奕的房屋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行政机关漠视人民群众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予答复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也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当坚决消除。本案中,邱玲到被告的办证大厅提出房屋登记申请,被告不予受理且未出具书面答复,致使邱玲既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又因没有证据而无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在邱玲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后,市房管局又按信访途径办理,明显有规避监督的情形。对此,成都市、成都市青羊区两级法院未简单将行政机关以信访回复名义作出的决定简单认定为信访事项,而以该决定已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判决予以监督。

来源: http://www.fae.cn/kx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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