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整理后)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共建方案

2020-04-14 00:31

xx县人民法院 xx县公安局 XX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法庭与辖区派出所、司 法所联动联调共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县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下简称“一庭两所”)建设,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庭两所”的职能作用,努力构建 “法公联动,法司联调、职能并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纠纷同调”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新机制,现制定联动联调共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调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围绕“统筹,衔接、共建、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整合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的资源力量,形成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早、抓小、抓超前预防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控制、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改革发展中的新矛盾,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创造平安、稳定、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共建目标、意义

我国现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在此社会形势下对司法的功能、司法的方式和司法的效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最基层单位,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供平台,进一步提升“一庭二所” 在基层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的协调功能,努力形成“一庭二所”及其他基层组织间多元化、立体式、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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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的矛盾化解网络平台,促进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联动,合力共建社会矛盾纠纷管理的新机制。

三、 共建任务及职责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构成的基层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建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意识和协作意识,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切实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共建单位进行首次座谈时,应介绍各自工作概况、目前工作现状、签订“联动联调共建工作”协议书,定期交流各自工作经验,探讨、协商“联动联调共建工作”的目标、方向及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人民法庭共建职责

1、人民法庭每月至少选择2件对当地社会有重大影响或典型的民事案件到乡村巡回审判,并邀请所在镇司法所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旁听;

2、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

3、对司法所通报的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法庭视情况提前介入,共同做好调处工作,消除诉讼隐患;

4、法庭受理司法所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可以调取司法所调解笔录或其它证据,并邀请参加调解的人员共同调解。经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后共同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法庭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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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配合司法所在辖区开展\社区矫治\工作及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并协助做好法律咨询与交流活动;

6、协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8、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消除治安隐患;

9、在处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法庭及时介入,积极配合指导开展调处工作,同时定期派员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设立的“法院联系点”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同时配合派出所、司法所(村委)做好老上访户的停诉息访工作;

10、建立稳控联动机制,法庭和派出所、司法所及时相互提供预警预报信息,共同协商紧急处理方案。对涉法涉诉类上访人员,派出所、司法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法庭,共同做好停诉息访工作;

11、协助做好矫正与帮教工作,法庭和派出所、司法所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应的社区纠正与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二)派出所共建职责

1、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安全措施,人民法庭要与所在乡镇派出所建立日常安全联动机制,并在法庭设立“公安驻庭警务室”,派出所不定期到法庭巡查,加大对不安宁分子的震慑力度,为审判工作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确保人民法庭干警及参诉群众的安全;

2、为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当地派出所应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法庭及人员安全;

3、对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提供职能帮助,需要查询当事人信息的,派出所应通过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支持。同时发挥自身对社区居民熟悉优势,协助法庭开展送达、执行等活动。

4、定期同法庭召开碰头会,深入开展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共同分析研判,对发现的铤而走险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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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制造事端的高风险人员,纳入公安治安防范处理范围,共同制定稳控预案,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人民法庭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时,需要派出所派出适当警力予以支持时,派出所应当予以配合;

6、对于一般情况,由法庭先行控制,派出所积极从警力上支持。发生突发的重大、复杂的情况,派出所应立即调集警力,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

7、各人民法庭和各派出所确定专人联系,紧密沟通,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派出所能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迅速出警、妥善处置;

8、人民法庭对发现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苗头或可能制造事端的高风险的人员,事先将信息通报给派出所,使双方建立起信息互通的平台,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制定预案,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同时,对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威胁、恐吓法庭干警的情况,派出所务必及时追查、依法严肃处理;

9、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应建立常态的信息征询与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自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其它涉及经济民生、社会稳定的事件进行通报。对在行业、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相似性的问题,在把握矛盾纠纷产生演变规律的基础上,及时共同形成处置意见,防止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10、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应始终将化解矛盾作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做好引导和安抚工作,千方百计地去化解,把不稳定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对涉法涉诉重点人员进行摸排,掌握其动向,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灵活有效地做好高危人员的稳控工作;

11、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应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建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通过对轻伤、轻微伤害案件,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合力参与、联合调解,实现职能上的衔接配合;

12、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应定期加强调解人员的交流培训,整合各自在证据收集、法庭调处等资源优势,就一些容易产生矛盾激化或具有社会影响的代表性、疑难案件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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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交流,深入分析矛盾成因、发展规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3、设立专职联络员,建立警情直报渠道。对派出所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法庭通过提前介入,共同协调,保障安全、稳妥、高效处置,争取第一时间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派出所相关人员参与案件研究。派出所遇有复杂疑难案件,在进行调解时,也可以邀请法庭派员参与调解工作。当事人在派出所调解结案的,由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又诉讼到人民法庭的,人民法庭可凭调解书或告知书到派出所调阅案卷。

14、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向派出所报警的,经派出所干警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且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可建议群众到其纠纷发生地司法所或人民法庭进行调解。交法庭调解的,应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将纠纷移交。 (三)司法所共建职责

1、人民法庭在司法所设立“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司法所在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此作为共建工作的平台;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建议双方当事人到设在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2、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时,司法所协助安排开庭场地并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当地群众旁听庭审;

3、对司法所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起诉到法庭的,法庭需要调取调解笔录或其它证据的,司法所应当提供;

4、司法所到所在辖区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时,可以邀请驻地法庭的法官共同参与;

5、司法所利用熟悉本辖区村民的优势,协助法庭开展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6、司法所在处理民间纠纷时,根据个案情况,可邀请人民法庭派员列席;

7、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需要司法所配合、协助的事项(如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应主动与司法所沟通,司法所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

8、庭、所共建活动中均应定期或不定期限分析研究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新情况,及时互通信息,积极共同预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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