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黄金寄售业务管理办法 - 图文(2)

2020-04-14 00:36

出的黄金及付款金额通过报文进行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 交易行根据成交情况,填制“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格式见附件5),通知口岸行将已成交的寄售黄金实物于次日15:00前,由指定存金人以我行的名义存入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复印后,作为我行代保管寄售黄金出库手续的依据和出库票附件,同时作为我行存入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入库票附件,出库(我行)与入库(交易所)各要素及黄金实物,必须核对一致。交易行应监督寄售黄金存入动态。

第二十一条 寄售黄金交易成功后第1个营业日内,交易行向总行营业部提交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境外行的成交确认报文和交易行付款通知,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五章 黄金寄售业务的购付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寄售黄金与境外行采用美元计价和清算,与国内黄金市场采用人民币计价和清算,黄金寄售业务涉及到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需要办理相应的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易行需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作为办理寄售黄金的清算、购付汇的专项账户。

第二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收到交易行成交通知书传真件(正本定期邮寄至总行营业部)和人民币资金后,根据外管局有关规定(汇发[2003]93号、汇发[2004]79号),由指定人员持上海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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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易所成交单据、境外行的成交确认、人行业务批复等资料,在接到成交通知书传真件当日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付汇手续必须在寄售黄金交易成功后2个营业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办理黄金进口项下对外付汇及核销手续。

(一)购、付汇手续依据。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总行营业部根据相关资料填写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报关专用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的报关单(正本);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二联); 4、进口合同或协议:交易行、境外行有权人签字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通知书、境外行成交确认;

5、购汇申请书:若购汇付汇,总行营业部根据相关资料填写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黄金业务专用章”;

6、MT799或MT499报文详细列明付汇路径:交易行发给总行营业部(SWIFT编码:ICBKCNBJOPE)。

(二)购、付汇手续。

总行营业部根据购、付汇有关资料(正本资料未达时,可凭传真件办理,但必须与MT499报文核对无误)和交易行付款指令向境外行付款,付款后按进口黄金规格、批次销记寄售黄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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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本批次寄售黄金销售、付款完毕,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三)核销手续。

进口付汇后,给总行定期进行外汇的核销工作,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三联); 4、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的报关单(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可不提供此单据);

5、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6、交易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证。

(四)营业部在办理寄售黄金进口业务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六条 总行营业部在成交后二个营业日内支付款项至境外行指定账户,并通知交易行备查。

第六章 黄金寄售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黄金寄售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黄金和外汇的业务管理法规及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行寄售黄金的进口申请需经有权人授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进口额度,根据国内黄金市场需求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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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批次黄金进口规模,缩短寄售黄金寄售周期。

第二十九条 对资金头寸、实物黄金存量和其他交易情况应进行实时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条 办理黄金寄售业务口岸行必须加强黄金实物管理,每周五按批次将黄金存量通过NOTES加密传送给交易行,交易行打印加密通知并核对相符后,在加密通知上加盖交易行公章传真给口岸行,口岸行专夹保管三个月。交易行需按月与境外行对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询查实。

第三十一条 交易行应加强汇价和黄金价格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行须妥善保存所有寄售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原始单据、电话录音等资料,保存期暂定一年。

第七章 黄金寄售业务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黄金寄售业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配净收益;交易行、口岸行、总行营业部按4:4:2的比例分配收益。

净收益=卖出寄售黄金收入的人民币—支付交易所各项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购汇人民币(支付境外行黄金款项)。

第三十四条 交易行将每笔寄售业务净收益中按比例归属本行部分收益,贷记“511018代理贵金属业务业务收入---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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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余部分收益贷记“2360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每季度末月20日前交易行将本季度收益按比例划拨给口岸行和总行营业部。口岸行和总行营业部收到收益后,在当期记入“511018代理贵金属业务业务收入---黄金寄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代理交易行购汇时,按照购汇日美元/人民币的中间价(总行牌价)加万分之六手续费报价。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

2、中国工商银行XX银行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 4、代理报关委托书

5、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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