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2)

2020-04-14 00:43

9、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在? 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9、(1)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一切损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失都属于共同海损。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有损失都赔偿。 海水浸湿。(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 1、港方银行保兑信用证表示它承诺进行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无追索权的议付,但款项最终由开证行支付。(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但根据《UCP 500》第十九条d款的规定,如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果偿付银行未能在第一次提出索偿或按照信

1、某国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提出索偿时进行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偿付,开证行应该负责议付行的利息损失。因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清此,本案例中受益人无需对议付行因为迟延偿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的电传索偿迟延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负责。 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600的有关2、不可以。因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请问根据定履行。 UCP6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3、开证行仍需承担责任,只要出口公司任? 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提交合格单据,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开证行就应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行就应负责。 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4、按照UCP500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的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是否可以?为什么? 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 3、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简言之,信用证是独

4、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但若信用证条款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而对方所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很容易使卖方处于或违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反贸易合同、或不能得到正常结算的两难境中。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地。 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银行代收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于第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是什么? 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6、一则使其付款期限延长,减轻资金负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担;二则由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主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 动权便掌握在进口商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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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7、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8、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100,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0,500,超出L/C规定的USD10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为什么? 9、某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提单开立日期为某年5月8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要在运输单据开立后15天之内向银行结算,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6日。请问汇票需要在哪一天之前开立?

10、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7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1、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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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外贸企业应坚持向代收行索款,因为D/P?T/R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但如果受出口商指示借单,则出口商自担责任。

7、坚持向该外资银行索款,因为信用证经过保兑后,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银行这样处理是合理的。根据《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5%的增减幅度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9、据《UCP500》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付地点”a款的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得到期日。”b款:“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因此,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另据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日期不应迟于从装运日期第二天起计算的第21天,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而这一前者为准。另据第四十四条“到期日的顺延”a款的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或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本案例中,出口商需要在5月16日之前开立汇票向银行结算。

10、根据《UCP 500》的规定,银行需要在收到单据后七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决定拒绝或接受单据。因此本案中,即使不符点存在,开证行也不得拒付。

1、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以向卖方索赔。

2、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2005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4、某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8月份交货。在4月份,B商豆饼收购地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B致电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2、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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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答:(1)我方要求不合理。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多方努力仍造成了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3、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4、答:不合理。此案例可以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原理来分析。本合同可适用《公约》按《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B商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合同标的是普通豆饼,属种类货,(可以完全替代)又未规定产地,完全可以替代,另洪水发生离交货时间还有4个月,B商有充足的时间从其他地区备货,故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B商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不合理,A可不予理睬。若B商到期不履约,则A方可向其索赔。

1、答:仲裁机构将裁决H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该案中的发盘有效期规定了一段期间(15日),但未注明从何时开始算,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所以应按信件投出日即4月4日理解,而纺织厂的接受通知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则合同成立,H公司应该履行交货的义务。

2、答: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是该案中德商的发盘不能撤销。因为中方询盘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是为了参与投标,而德商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中方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所以该项发盘不能撤销。中方中标后立即通知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合同成立。

3、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4、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

5、我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裁决?

6、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7、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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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答:若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我方可以撤回发盘;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未到达受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我方于10点发盘,下午2点发现问题时,发盘还没有到达受盘人,所以我方只要将发盘的撤回或修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回和或修改。《公约》又规定,若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得以撤销。所以若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则发盘已经生效,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 4、 答:此笔交易没有达成。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对方对支付条件进行修改视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交易不能达成。不过对方次日发来的电传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可以达成,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变化。 5、 答:如果我是仲裁员,我将裁决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英商对解决争议的办法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即构成实质性修改,此接受是无效接受,合同不成立,我方可以将信用证退回。 6、 答:按照《公约》的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成立。因为对发盘人条件提出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修改,一般视为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该案中德商对包装条件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修改应视为非实质性修改,可以视为有效接受,除非我方表示反对,但我方实际并未表示反对,所以合同应视为成立。

7、 答: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应在有效期内做出才是有效的,对于由于受盘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接受一般应视为无效,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接受可以有效。该案中的接受即属于这种逾期情形,而发盘人并未发出表示同意的通知,所以视为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所以我方不应该发货。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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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1、答:开证行拒付无道理。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原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该案中我方对投保加两成的修改未表示同意,而是按照原证条款投保、发货,即原证的条款对我方有效,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证的规定,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2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A、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B、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3、答: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应与L/C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该案中制单员对商业发票的描述是按L/C的规定缮制,而提单上使用了统称,这符合L/C的规定,所以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 4、 答:(1)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除非L/C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2)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 (3)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若L/C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而本案中保险金额等于发票金额,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5、答:我方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因为《UCP500》规定, L/C的交单期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装运期不得顺延。本案中虽然L/C规定的交单期是6月10日前,但6月8日我方交单时遇到银行非营业日,所以交单期可顺延至6月10日。

1、我某公司与国外一公司订有包销某商品的包销协议,期限为一年。年末临近,因行情变化,包销商“包而未销”,要求退货并索赔广告宣传费用。问:包销商有无权利提出此类要求?为什么?

2、A公司在国外物色了B公司作为其代售人,并签订了寄售协议。货物在运往寄售地销售的途中,遭遇洪水,使20%的货物被洪水冲走。因遇洪水后道路路基需要维修,货物存仓发生了8000美元的仓储费,问:以上损失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问: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4、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 5、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传真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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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包销商无权提出此类要求。因为包销方式下,供货人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承担经营风险,现在货物未销售出去的风险应由包销商自己承担。

2、 答:以上费用应由寄售人A公司承担。因为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货物没有售出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有关的经营风险和费用也是由寄售人承担。

3、 答:A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国B公司作为这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对这种产品享有独家经营权,A公司在中国内,无权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同类产品。该案中尽管A公司改进了该产品,但仍然属于同类产品,所以A公司无权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4、 答:我方不能接受。因为构成补偿贸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信贷基础上,二是外商要承诺回购产品,而该案中外商只是要为我方代销产品,而不是承诺回购产品,这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条件。

5、 答:拍卖行的拒绝无道理。因为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应允许买方提出索赔,而该案中瓷器出现网纹就属于这种情况。

8、答:我方的做法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约定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则双方签订了确认书,合同才生效。该案中我方正研究有关条款的措辞,确认书尚未生效,所以合同未成立。我方可拒绝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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