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态移民搬迁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4)

2020-04-14 00:56

拖欠医护人员工资及卫生防疫费用297万元,给企业增加沉重的负担。2003年春节前,发生了长山头农场教师、员工、医护人员集体上访事件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财政一次性解决教师、员工、医护人员工资50万元。

2、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和工资问题。移民搬迁到农场,实行的是“一场两制”制度。一方面农场原有的运作模式不变,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农村的管理方式对移民进行管理,因此移民安置农场从移民搬迁开始就必须按生产单位派专人对移民的生产、生活、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专门管理。然而,管理人员的配备编制无法落实,管理人员工资又成为企业的一大负担。

3、移民享受各项政策问题。生态移民全部来自于国定贫困县,其中大部分来自于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扶贫村范围,且实行整村搬迁政策。移民到迁入地定居后,面临各项政策如何落实的问题。⑴ 计划生育政策。移民在山区享受回民三胎、汉民两胎的政策,在扬黄灌区执行什么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移民安置农场干部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超生一人,主要领导个人罚款2000元,单位不得评先进。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已经影响到移民安置农场的正常管理。⑵ 移民子女就学政策。移民在山区享受升学加分的优惠政策,在扬黄灌区执行什么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这是事关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影响搬迁的主要障碍之一。⑶ 民主政治权利实现。移民安置农场实行的是“一场两制”的管理,但是移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如何实现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七、对策和措施

㈠ 移民安置区应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宁夏生态移民对象全部来自于国定贫困县,大部分来自于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扶贫村范围。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并且实行整村搬迁政策。移民安置地,隶属国定贫困县管理的,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对于不属国定贫困县管理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使迁入生态移民的地区能够享受有关扶贫政策。

1、扶贫项目投资政策。将生态移民安置区纳入自治区“吊

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范围,允许国家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财政扶贫、“三西”资金)在今后五年内向移民安置地投入,继续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属国定贫困县管理的移民安置区有:红寺堡、农垦农场、中卫市辖区、中宁县。

2、计划生育政策。国定贫困县的生态移民迁入到扬黄灌区后,不应再享受山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应与灌区农民的政策一致。

3、民政救济政策。安置生态移民的国营农场,属于企业性质,移民无法享受民政救济政策。建议民政部门将安置生态移民的国营农场纳入民政救济对象,使移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关怀。

4、义务教育政策。移民子女进入安置地的学校后,由于基础差,往往留一到两级后,才能跟上当地的学习进度,不能与灌区的学生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建议移民子女可以享受一次(初中升高中或高中升大学)山区升学加分优惠。同时由自治区编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各县移民迁出数量分年度核减教师、员工和医护人员编制和工资,转拨移民迁入地。

5、对口帮扶政策。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应明确,已经实施搬迁的重点扶贫村原对口帮扶单位,应继续扶持五到十年,以帮助移民群众稳定脱贫致富。

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移民安置农场的实际问题。2004年3月,自治区农垦局为解决移民安置农场的实际问题,专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了“关于尽快解决农垦生态移民

中有关生产、生活等问题的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文件处理单上有多位副主席签署了意见,并召开了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由于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截至2004年底,自治区农垦局报告的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由自治区编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各县移民迁出数量分年度核减教师、员工和医护人员编制和工资,转拨移民迁入地。同时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和工资。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拖欠教师、员工、医护、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尽快消除不安定因素。 (宁夏区发展改革委地区处提供,地区司扶贫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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