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

2020-04-14 00:58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借款人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根据需要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必要时可引入专业监理公司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根据需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3、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

(四)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落实分期还款计划,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农业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五)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手续;

(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风险或项目竣工投产后与设计能力出现较大差异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原调查评估行和经营行进行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到期必须归还。到期前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常类固定资产贷款,可办理重新约期:

(一)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属我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本息偿还的变化;项目经营状况虽低于预期,但预计经短期调整后现金流状况稳定增长,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重新约期后担保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展期、重新约期按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业务流程报原审批行审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有权审批行可以在审批同意的贷款总额度和总期限内设定一定比例的可循环使用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内的贷款收回后可重新发放。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再融资业务。

第五十二条 总行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支付管理要求参照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合法有效、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图

1-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

1-3、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4、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

1-5、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1-6、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项目融资) 1-7、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

1-8、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 1-9、贷款人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1-10、借款人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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