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获得贷、助、奖学金者履行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监督及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院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是: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98,842,078.72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63,222,941.00元。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十九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董事会换届、学院院长更换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董事长、院长、常务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审计。
第五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依据章程规定,学院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院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办学结余是指学院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章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若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学院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则学院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五十四条学院应在确定举办者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院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举办者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学院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务院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合并、分立与终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应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剩余财产。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终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继续就读。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终止,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长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提出修改条款; (二)修改条款须经董事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三)修改条款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转设为广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