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20-04-14 02:42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 发布市场信息;

(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 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 营业期限;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 基本业务制度; (八)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 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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