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
一、《公司法》修订概况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 (一)政策背景 1、政府职能转变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改革内容是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做出重大部署。
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5月1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邀请多位法学专家研讨。与会专家介绍,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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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背景 1、市场与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来配置资源。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把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安排,使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由于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会出现无效的状态,即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重大的经济危机,凯恩斯经济学产生。凯恩斯经济政策观点的核心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即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然而宏观调控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
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手段有:一是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二是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三是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放松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微观主体的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2、就业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下行风险不断加大,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由于高校扩招和教育产业化政策推行,大学生人数的增幅远远超过经济增长所需要的人才增长,2013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达700万。截止9月底数据统计,今年企业校园招聘计划总量和招聘岗位数量仅为去年的80%左右。再加上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因素产生的新的失业人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于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有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背景 1、法律法规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加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该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面临法律风险,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的要求相冲突,《公司法》是上位法,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为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与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同步修改《公司法》。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基础和保障。
2、法学理论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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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资本制
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法定注册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2)授权资本制
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只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
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资本。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然而,由于法定资本制的种种缺陷,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实行了分期缴付的法定资本制,即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的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登记事项,将出资额、出资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交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实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从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但是,我国并不是授权资本制。因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认足,可以分期缴付;授权资本制下,授权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授权资本仅为公司可以达到的最大规模,公司成立时股东只需认足并缴付部分授权资本即可成立,因此其注册资本并未全部认足。此外,法定资本制下增资须履行相应的增资程序,而授权资本制下,增资在授权范围内则无须履行法定程序,可以按公司需要增资。因此,我国仍为法定资本制,只是为更加宽松的法定资本制。
(四)制度背景
1、工商登记制度较为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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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十分繁琐,一家公司完成登记注册至少需要20至25个工作日。注册公司基本流程如下:(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五个工作日);(2)公安刻章(一个工作日);(3)开立验资账户、验资(一到三个工作日);(4)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5)办企业代码证(一个工作日);(6)办税务登记证(一个工作日);(7)开立基本账户(七个工作日);(8)税种核定、申批一般纳税人;(9)企业正常营业。这给公司设立带来很大不便,时间长,成本高,不利于公司的尽快设立。
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在实践中已经流于形式 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已经流于形式。工商登记是静态的,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资金状况。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中介机构大量采用垫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工商局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有媒体调查表明,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可以由中介垫资注册,费用为5000元左右。中介公司使用假手续,而工商局更多是注重形式审查。事实证明,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办事难、成本高,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出的问题。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措施受境内外企业关注。而企业方面也期待着这些措施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本。
四、《公司法》修订的影响和相关问题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二)简化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此次修订取消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注册登记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出资不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这些法律规定的取消,简化了工商登记制度,放宽了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减少了公司设立需要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伴随着失业和就业难的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协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许多资金较为紧张的团队能够在创立初期把资金投入到能创造价值的经济业务中去,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资金闲置的现象;对于资金严重缺乏而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团队,可以不再担心货币资金的不足而全部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这样有利于技术创新企业的设立;在就业难的现实面前,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能够鼓励创业,发挥人力资源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增加就业岗位,避免劳动力的闲置、浪费。
(四)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公司法》的修订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然而改革的具体落实和实现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新修订公司法的执行,需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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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只有相关具体规范和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立并实施,新修订公司法才能得到执行。
(五)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能够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社会投资,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
(六)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不必实际缴付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会引发交易安全以及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问题。首先,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认缴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其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第三,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事实上,改革一定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投资方便,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单单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皮包公司”现象必然盛行,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很可能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
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七)公司资本变动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修改了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资本变动——增资或减资没有相关规定的修订。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增资时应按照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其他类型的公司设立不需要进行验资,则这些类型的公司在增资时同样不需要验资,也没有最低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及缴付期限的限制。公司减资时,则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减资须履行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债权人、向登记机关登记等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公司法》修订前后相关事项变动表
法定资本限 旧 额 新 旧 首次出资比例 新 验资报告 旧 新 货币出资比例 旧 新 缴纳期限 旧 新 实收资本记载事项 旧 新 旧 注册资本制度 新 实缴/认缴 旧 新 5
宽松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 要求 不要求 30% 无 2年;5年 无 是 否 法定资本制 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格10万元 无 100% 无 要求 不要求 30% 无 0 无 是 否 法定资本制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 无 100% 100% 要求 要求 500万元 无 20% 无 要求 不要求 30% 无 2年;5年 无 是 否 宽松法定资本制 严格法30% 无 0 0 是 否 定资本制 严格法定资本制 实缴 实缴 实缴 认缴 更加宽松的法定资本制 实缴 认缴 实缴 认缴 无 2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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