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采产量、验收规定[1][1]

2020-04-14 03:02

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1:编号:HY-JB-ZD-004-2011A

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各煤业子公司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提高资源回收率,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煤业子公司。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管理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按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禁留顶煤、底煤、浮煤。

第四条 每月月末,总调度室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各煤业子公司采煤工作面进行量方验收,根据本月各工作面的平均煤层厚度与本月推进度及工作面长,按公司规定的煤质比重与回收率进行产量计算。计算方法(推进度×工作面长×平均煤层厚度×比重1.35×回收率95%)。

第五条 每月验收测量时,煤层内夹矸超出0.05米以上按夹矸计算。 第六条 总调度室对各煤业子公司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每月不低于3次测量,如遇地质构造煤层发生变化煤业子公司调度室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总调度室要安排专人对出现地质构造的回采面跟踪测量,作为月末核算依据。

第七条 每月从21日开始至25日,总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及煤业子公司相关人员对回采工作面进行产量验收。验收后总调度室统一出据验收汇总表,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汇总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月终总调度室根据验收表结算产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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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工作面产量验收管理规定

第三章 罚 则

第八条 回采工作面如遇地质构造煤层发生变化,必须制定措施审批,并严格按措施进行回采,严禁留底煤、顶煤。当两顺槽掘进期间留有底煤,回采时为顺平工作面必须适当留底煤时,留底煤量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否则发现煤业子公司擅自留底、顶煤厚度超过0.1米以上,采煤队组5000元,罚矿长2000元,生产副矿长1500元,调度室主任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推进,严禁割底岩顶岩。如发现割岩厚度超过0.1米以上,长度超过10米以上,罚队长2000元、生产副矿长1000元、矿长500元。

第十条 每月月末验收,总调度室通知后,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部门负责人200元,并在次日早例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验收时测量人员和记录人员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处罚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各1000元,并在次日早例会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调度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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