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平时作业 (2)
第四章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C )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D )
A.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票据权利在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下列汇票中,无需提示承兑的是(A )
A.见票即付的汇票 B.定日付款的汇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4.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D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5.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B ) A.出票地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本国法律 D.付款地法律
6.不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是(A ) A.承兑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7.根据签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C )
A.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B.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C.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D.记名式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
8.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B )日内提示付款 A.15 B.10 C.20 D.30
9.下列关于汇票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D)
A. 汇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 B.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
C.汇票贴现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D.汇票贴现无须持票人以背书方式进行
10.基本当事人通常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的票据是(C ) A.信用证 B.支票 C.本票 D.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的情形有(ABC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拾得
2.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可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的行为有(ABCD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行为 D.追索权的行使
3.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BCD )
A.同一支票既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转账 B.转帐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不得支取现金
C.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D.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4.下列行为中属于票据欺诈行为的是(ABCD ) A.伪造票据 B.变造票据
C.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 D.故意使用变造的票据
5.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D )
A.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6.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BC ) A.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而支票不能
B. 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 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可补记
7.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给丁,丁再背书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戊的票据债务人包括(ABCD )
A.甲 B.乙 C.丙 D.丁
8.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任何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CD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D.出票日期
9.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适用行为地法律的票据行为有(ABCD ) A.背书 B.承兑 C.付款 D.保证行为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是(ABCD )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C.被保证人的名称 D.保证人签章
三、判断题
1.票据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 )
2.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向统一靠拢,票据法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 )
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 ) 4.票据流通次数越多,效力越强,故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 )
5.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这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 )
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将影响到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 ) 7.票据丧失后,既可向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也可由当事人登报或在电视、广播上声明挂失,二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 )
8.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仍得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 ) 9.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 )
10.支票持有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 (√ )
四、简答题
1.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和取得 答:《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的金额,然后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
票据的取得: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
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2. 试述票据抗辩的涵义及种类。
答: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这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方法,其能行使的抗辩方法越多,对债务人就越有利。票据抗辩的种类可分为:
(1)对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当事人在票据约定(或注明)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时,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例如票据上记载有禁止背书转让事项的,若以后该票据仍然发生了转让事实,持票人不再是票据上的所载的收款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拒绝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2)对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
3.请说明汇票转让的特征。 答:
(一)汇票的转让是收款人(持票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再任何情况都无义务通知债务人(付款人),接受转让者的身份无限制,转让次数无限制,即使汇票再转让到收款人或前背书人手中也有效(其既是现在的债权人,又是以前的债务人),但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混同而消灭。 (二)汇票转让后,背书人就称为汇票的第二债务人之一,对持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之责,直至付款人清偿完毕为止。这种转让与非票据债权转让不同,普通债权转让后,转让人就与该债脱离关系,今后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己无关;而票据的转让,所有票据上签名的人在该票据未获完全清偿之前,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身份。
(三)汇票转让是要式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格式,而且其处分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加条件等。
(四)汇票转让后,付款人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被背书人)。
4. 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情形。
答:依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提出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且持票人的票据身分没有缺陷。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及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负有期满偿还汇票金额的义务,如果其在承兑前或付款前就失去主体资格的,持票人可提前行使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
五、案例分析题
1.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答: 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答: 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什么是汇票贴现?
答: 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 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2.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答: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答: 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不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