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国能(神东电力)店塔发电公司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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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目的
本细则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加强了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2 管理责任体系 2.1主管安全副厂长 2.1.1负责审批本细则 2.1.2批准动火工作票
2.1.3监督检查执行本细则的有效性,审核本细则执行的检查情况报告 2.2安健环部经理 2.2.1是本细则负责人。 2.2.2负责审核动火工作票。
2.2.3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2.2.3提出实施和完善本细则的建议和报告,根据分管安全副厂长的受权修改本细则。 2.2检修维护部、运行部经理: 2.2.1是本细则执行人。 2.2.2 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2.2.3 负责收集本细则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2.3安健环部消防主管
2.3.1确定厂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人及职责,监督检查有关消防责任人履行职责、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及时向安健环部经理汇报。 2.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 2.4.1 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2.4.2 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2.4.3 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2.5运行许可人
2.5.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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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2.5.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工作负责人
2.6.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6.2 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2.6.3 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4 组织、指导工作班成员正确地、安全地进行动火工作。 2.6.5 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6.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2.6.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2.7 消防监护人
2.7.1 负责配备必要的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2.7.2 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2.7.3 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但失火应及时扑救。 2.7.4 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8 动火执行人
2.8.1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8.2 详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2.8.3 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2.8.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3管理流程
3.1动火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天16:20前依次经驻厂消防队、安健环部、厂领导审批签名后交值长处审批;
3.2 确定并公布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3.2.1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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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油区、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
3.2.1.2乙炔及氧气库、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及室内; 3.2.1.3乙炔、煤气等管道等设备系统周围5米以内;
3.2.1.4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周围5米以内;
3.2.1.5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汽车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3.2.1.6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3.3 各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3.3.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3.3.1.1储油、供油、卸油、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围墙和房屋内;
3.3.1.2各类油系统,氨、酸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3.3.1.3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包括压缩空气、氢、煤气、乙炔、油等)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距上述设备系统二米及以内区域;
3.3.1.4乙炔及氧气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3.3.1.5输煤设备,锅炉制粉系统和设备,原煤仓及煤粉仓; 3.3.1.6 电气主控室下电缆夹层、竖井。
3.3.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的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3.3.2.1距易燃易爆气体(包括压缩空气、氢、煤气、乙炔、油)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二米以外五米以内区域;
3.3.2.2通信机房、蓄电池室、集控室、单元控制室、电缆沟道、电源室、配电室、等场所及区域。 3.4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3.4.1 动火工作必须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3.4.1.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3.4.1.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4.1.3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3.4.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3.4.2.1 油车停靠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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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4.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4.2.4 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3.4.2.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为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3.4.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3.4.4动火工作票限于当天工作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对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进行复查,并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4.5动火工作票应由本单位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3.4.6外委人员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3.5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标准
3.5.1 动火工作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3.5.2 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现场的运行人员收执。 3.5.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双重编号的必须都填写),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包括双重编号、楼层、动火点与禁火区域的距离)。 3.5.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3.5.4.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等。 3.5.4.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5.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3.5.5.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3.5.5.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5.5.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3.6 动火工作的监护
3.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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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一级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专工、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和义务消防队员一起始终监护。
3.6.3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6.4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为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7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3.7.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签发后,当值值长审核工作票、厂安健环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厂部分管安全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字批准。运行、检修将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后,由运行部消防主管(兼职)、厂消防队或厂消防主管确认措施合格签字后,各级允许动火签字、运行班长(机组长)在动火工作许可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确信符合标准后签字开工。 3.7.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后,当值值长审核工作票、厂安健环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厂部分管安全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字批准。运行、检修将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后,由运行部消防主管(兼职)、厂消防队或厂消防主管确认措施合格签字后,各级允许动火签字、运行班长(机组长)在动火工作许可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确信符合标准后签字开工。 3.7.3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8 其他安全措施:
3.8.1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3.8.2一级动火工作应由厂消防人员负责动火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二级动火工作及一般动火工作由检修班组派专人看火。
3.8.3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监、消防队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3.8.4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3.8.5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