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7 【实施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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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对社会施行管理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征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本辖区内的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应当坚持公开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做到精简、科学和高效。
第五条 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2 / 3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减免税等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不得超越制发机关职权范围。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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