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招标技术规范书(6)

2020-04-14 05:26

告数据进行现场测试时,发现指标达不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和招标方技术条件要求的技术性能时,投标方应免费为招标方更换。

10.1.3 投标方必须提交本技术规范书所列的各项型式试验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试验项目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类型和数量、试验标准、试验过程、试验结果、试验结论、试验日期、试验机构名称及其签章等。

10.2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参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进行,本产品要求不低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相关试验项目如下:

a) 温度循环试验; b) 标牌耐久性试验; c) 设备稳定性试验; d) 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e) 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f) 钢球试验; g) 跌落试验; h) 应力消除试验; i) 把手、旋钮松动试验; j) 电离辐射试验; k) 插座应力试验; l) 耐热和放火试验; m) 外形结构防触及试验; n) 接地低电阻测量试验;

o)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试验; p) 电源软线的拉力试验; q) 接线端子导线安装试验; r) 抗电强度试验; s) 脉冲试验; t) 温升试验; u) 球压试验;

v) 对地漏电流测量试验; w) 对通信网络漏电流测量试验; x) 异常工作故障试验; y) 潮湿处理试验。

18

11 测试和验收

11.1 基本要求

11.1.1 投标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厂前,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产品应附有制造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纪录,应包括11.2中所有各项的实测值。如招标方有要求时,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的其它有关试验数据。

11.1.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的目的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

11.1.3 设备在出厂前应进行整机的系统测试(包括软件、硬件及附属设备),出厂测试的设备应是需方实际购买的设备。

11.1.4 测试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系统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指标及相关的规程)。

11.2 术语限定

11.2.1 单位产品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个允许交货的设备。 11.2.2 检验批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期内(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11.2.3 样本单位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的一个单位产品。 11.2.4 试样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批次的一个样品,此样品应为随即抽取的样品。

11.3 型式检验

11.3.1 检验目的

19

11.3.1.1 型式检验目的是对基本设计和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产品的试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同时其抽检的样本单位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11.3.1.2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11.3.2 检验周期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时,需对设备进行检验:

a) 产品试制定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 大批量产品的招标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11.3.3 抽样方案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并且产品中的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规定的两倍。在定型鉴定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部门决定。 11.3.4 判定规则

11.3.4.1 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

11.3.4.2 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它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允许重新抽取双倍的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为合格;仍有任何一个项目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为不合格。 11.3.5 重新试验

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接受的改进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和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以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重做全部试验,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11.3.6 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仅为部分项目试样,不能做成品交货;在样品进行全部试验项目,全部试验项目通过后,外观和包装可以满足交货要求的,可作为成品交货。

20

11.4 出厂检验

11.4.1 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11.4.2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然后招标方根据这些试验结果接受或拒收产品。

11.4.3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的规定,它们是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试验。

11.4.4 按照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检验样本单位内的产品特性时,待测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的规定来确定。

11.4.5 所有供货将由招标方代表到投标方生产厂进行工厂检验,时间由双方协定,为期1周;参加人员为招标方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方现场工程实施技术负责人,共计5人/次;招标方的参会人员前往投标方生产厂的旅差费和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11.5 现场检验

11.5.1 产品运抵现场后,招标方将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将由《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中的各项试验中选取,检验单位由招标方指定。 11.5.2 招标方将在抽样前3天通知投标方,若投标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则招标方抽样试验的结果,投标方应认可。如果抽样试验合格,试验费用由招标方承担。如第一次抽样试验不合格,则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试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产品,且无论试验合格与否,投标方将承担全部试验费用。

11.5.3 现场验收需对产品用目力进行逐件检查,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完整无缺,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包装、运输和存储”项的要求。

11.5.4 设备到达目的地后,招、投标双方代表根据货单检查设备的数量及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11.5.5 招标方应自费派代表参加和监视卸货、目的地初步检查、现场的最后验收检查。 11.5.6 在上述检查中发现明显的或隐蔽的损坏,招标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21

11.6 竣工验收

产品安装完毕后,所有技术指标必须仍然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各项相关要求。

11.7 判定规则

11.7.1 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测,如果是产品不合格,应重测双倍数量样本中的不合格试验项目。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应对该全部产品的这一项目进行检验。

11.7.2 任何样本在检验中有任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样本单位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在剔除不合格产品后的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

11.7.3 不合格品如果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检验要求时,可重新单独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做上标记。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和其他有关项目。

12 包装、运输和存储

12.1 产品交货标准

12.1.1 为防止产品在运输、储存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破损,产品应采用单独的纸质箱体,箱体外应加防水、防尘和防震的材料,整个箱体应用胶带或塑料封条牢固封装,封装用胶带宽度应大于5cm、塑料封条宽度应大于2cm。

12.1.2 产品按要求封装在纸质箱体内,箱体内的空余空间需填塞软质材料,防止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因震动使产品受到损坏。

12.1.3 多个单独包装的产品可以放置于一个大的纸质箱体内进行封装,投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箱体内产品的封装数量。

12.2 铭牌交货标准

在产品的外侧应牢固设置交货铭牌,交货铭牌用普通纸打印并过塑密封。铭牌所包含内容要求如下表13-1所示。

表13-1 铭牌内容示意表

商标、厂家名称 地址、邮编 产品名称 22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招标技术规范书(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文言实词十大记忆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