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2020-04-14 05:3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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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确保各市、县(区)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结合目前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 3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报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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