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
电气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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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布线系统形式 固定敷设的 电缆和绝缘电线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线路用途 电力和照明线路 信号和控制线路 电力(供电)线路 信号和控制线路 导体最小截面(mm2) 铜 1.5 0.5 10 4 0.75 铝 2.5 ---- 16 ---- ---- ---- 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任何用途 性连接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0.75 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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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雪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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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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