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2020-04-14 05:41

齐齐哈尔市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干部挂职是培养锻炼干部,增加工作阅历,丰富实践经验,全面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工作,切实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的目的

通过挂职,使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通过新岗位的实践锻炼,进一步开阔视野,更新观念,磨练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其组织领导和科学发展能力。同时,进一步改善县、乡、村领导班子结构,建设科学发展型班子,适应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干部挂职的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下派挂职,包括省委组织部及其他中省直单位选派干部到我市挂职、我市从市直单位选派干部到县(市)区以下单位挂职(含科技副县(市)区长,科技副乡镇长);二是上调挂职,包括我市选派干部到中省直机关挂职、县(市)区以下单位选派干部到市直机关挂职;三是外派挂职,包括按中央和省委要求抽调干部以及我市抽调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 三、挂职干部的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学历一般在大学专科以上,身体健康。县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挂职干部原则上应是后备干部,特别优秀的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可以选派到村挂职。年龄计算截至时间应在每次挂职方案中规定。 四、挂职时间和职务安排

在市内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2至3年;到中省直部门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的,一般不少于3个月,上级下派到我市的挂职干部,挂职时间按上级要求执行。

安排挂职干部,可以平级安排,也可以高职低挂,一般不低职高挂。挂职干部不占当地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上在一个县(市)区、乡镇党政班子挂职锻炼的干部每个班子不超过1人。挂职干部要按照挂任职务,落实相应分工,明确职责,结合挂任职务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参加接收单位的党委(党组)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领导干部按照挂任职务参加年度考评。 五、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程序

1、中组部、省委组织部选派到我市挂职干部的安排程序: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挂职岗位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征得上级组织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2、其他中省直单位向我市选派挂职干部的安排程序:中省直单位组织成批干部到本系统、本行业挂职锻炼,县处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相应系统、行业的党委(党组)意见后,报请市委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由中省直单位直接与我市挂职单位党委(党组)联系协商办理。

3、从市直单位选派到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或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选派到市直单位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从市直单位选派到县(市)区、乡镇、村党政班子挂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挂职工作方案,派出单位要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挂职人选,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报市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市直委办局在本系统内、本行业内安排科级以下干部上、下挂职,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直接协商办理。

4、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程序:按照派出方与受援方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需求和派出方提出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协调,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批准。

5、按中央和省委组织部要求,我市选派到中省直单位或发达地区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国家民委关于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做好挂职干部推荐工作,提出挂职人选,征求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6、我市抽调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市委组织部与拟派地区组织部门协商,确定挂职单位、挂任职务。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做好挂职干部推荐工作,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组织部向拟派地区组织部门介绍挂职干部情况,征得同意后,组织挂职干部到岗。

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介绍干部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提供相关材料。接收单位要认真审核,挂职干部职务任免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涉及依法任免的,要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7、所有挂职干部都要填写《挂职干部审批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六、挂职干部的管理 (一)挂职干部的管理单位

1、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和派往地的党委或挂职单位共同管理。

2、中省直单位选派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的挂职干部,由选派单位、市委组织部、派往地的党委或挂职单位共同管理。 3、中省直单位选派的未经市委组织部审批挂职干部,由选派单位和派往地的党委或挂职单位共同管理。 (二)挂职干部的管理制度

1、在岗工作制度。挂职干部要转接组织关系,吃住在任职地,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派出单位不得抽调挂职干部承担与挂职无关的工作任务。

2、请销假制度。挂职干部因私请假3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或中省直派出单位批准。

3、查岗制度。市委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按旷工处理,并将查岗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考核制度。挂职干部的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挂职干部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年终考核,但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到干部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对干部给予准确评价。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由挂职干部的管理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挂职干部不占选派单位和挂职单位的优秀等次名额。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对在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

挂职期满考核。挂职时间不满半年的,可以到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也可以采用函询等方式征求挂职单位的意见进行考核;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应到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材料存档,考核结果作为挂职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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