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
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煤炭资源配置的程序、配置量计算等内容进行细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化项目煤炭资源配置条件和配置量的计算
(一)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自治区备案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50%以上,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1 / 2
(二)对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煤炭资源配置要求的煤化工项目,按照国家规
定的单位产品煤耗基本要求值1∶1计算项目用煤标煤量,根据拟配置区块煤炭发热量(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下同)折算原煤量,扣除20%的矸石量和洗选损耗量,再增加10%的配置量后计算总配煤量〔计算方法:煤化工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单位标煤煤耗÷标煤换算系数(发热量÷7000)÷资源回收率(露天矿90%,井工矿60%)×扣除矸石量和洗选损耗(1+20%)×增配量(1+10%)×配置年限(50年)〕。
(三)对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煤炭资源配置要求的电厂项目,按照每千瓦小时电量330克标煤煤耗、全年运行5500小时以1∶1计算项目耗用标煤量,根据拟配置煤炭资源发热量折算原煤量,扣除20%的矸石量等损耗,再增加10%的配置量后计算总配煤量〔计算方法:电厂装机容量(千瓦)×5500(年运行小时数)×0.00033(每千瓦小时耗用标煤)÷标煤换算系数(发热量÷7000)÷资源回收率(露天矿90%,井工矿60%)×扣除矸石量等损耗(1+20%)×增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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