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级行政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公司设立安全科专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我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正意见,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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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止“三违”现象,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主要行政领导或总工程师;参加设计审批(审查)和工程验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工作;按权限调查、分析、处理事故。
第五条 公司、车间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第六条 公司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网络。 第八条 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制度,带班长要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 第九条 本公司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
7、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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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有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公司、车间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消除隐患,对于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书面形式上报安全职能部门,制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二)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拖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离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不按规定提取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事故的;
(八)由于各类设计有错误,施工工程质量低劣,致使投产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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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的;
(五)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矿井有关处室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
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井上与井下工程对照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变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供风系统图、防洪路线图、开采境界图、采掘进度图、紧急避险图。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一)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标志;
(二)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三)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四)采空区位置、数量;
上列各图随着生产的进展每年填绘一次。
第十五条 凡井巷工程施工、维护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井巷施工、采场开采必须要有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签字,才能施工。
施工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设计及技术要领,必须按照设计的规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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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第十七条 每个矿区,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及各采区、采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 对入公司新工人、调换工种的人员和参观实习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必须严格执行“烟台金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本公司职工和参观实习人员上班前和工作时间禁止饮酒。 第二十条 凡本公司职工和实习人员工作前要按本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严禁赤脚、穿拖鞋或披着衣服上班。女工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工作帽,有发辫的须将发辫放在帽内,否则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上岗。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空压机、危险化学品场所、木工房等)必须严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操作岗位上的各工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工作开始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首先检查工作区域或本岗位的机电设备,通风防尘和安全设施是否正常,井下作业点要严格检查顶板、支护、通风情况,发现危险征兆,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如不能立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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