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民政优〔2011〕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不断加大 1 / 2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力度,使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
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一些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急需修缮、保护。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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