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东北师范大学春季 教育法学 答案

2020-04-14 06:13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 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2. 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格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 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 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各种情况,一旦这 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了作用,从 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3. 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 (1)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制定教育行政法 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 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答: (1)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三个转变”的客观需要 (2)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振兴我国经济、增强我国国力的战略选择 (3)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4)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我国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切实提高产业和产品 竞争力的必须 (5)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6)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是完善我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2. 学校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 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学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学校除了应承担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具体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方针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这是学校最根本的义务,是学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3)维护权益义务,即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提供情况义务,即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

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合理收费义务,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接受监督义务,即依法接受监督。

4. 结合实际论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答: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趋势。《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教师资格制 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的一个过程的两个层面。教师资格制度保持专业队伍的纯洁性、专业 性;教师职务向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广大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 的保障,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构筑了法律制度保障。

5. 试述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答: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机制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 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学校可以这样做吗? 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 1 元,旷课一次罚款 2 元,不上课间操一次 罚款 1 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 1 元,打架骂人罚款 5 元,吸烟罚款 10 元,损坏桌椅罚款 10~150 元,损 坏玻璃罚款 5~20 元,损坏门窗罚款 50~100 元,迟还图书罚款 5 元,乱放自行车罚款 1 元,教师迟到一 次罚款 10 元,教师旷班罚款 20 元。 请依法分析学校的罚款行为。

答:学校对违纪学生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 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

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 对学生予以罚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案例二:如何看待这则案件 1998 年 6 月 15 日上午红卫小学三年级(3)班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学生仇某不断地做小动作,影响了 班里其他同学听课,任课老师夏某几次对其训诫均无作用,当时夏老师叫仇某站起来把刚才上语文课的内 容叙述一遍,仇某不肯叙述。夏老师又叫他回答她所提的问题,仇某也答非所问。夏老师当即就对仇某严 厉地批评了一顿,并告诉他说: “下次开家长会时,要把你的这种行为告诉你的父母,看你怎么向你的父 母交待。 ” 中午放学后,仇某回到家里向其母说: “下午我不去学校读书了,夏老师总是欺侮我,不是骂我,就 是让我罚站,连班里的同学也瞧我不起。 ”仇母听了儿子的话后,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儿子说: “下午还是去 上课,我到你学校去找夏老师,看她怎么说。 ”同日下午学校刚要开始上第一节课时,仇母赶到红卫小学 夏某的办公室就开口大骂: “夏某你做老师的欺穷爱富,不要以为我们家里穷送不起东西就看不起我的儿 子,我们也会有富起来的日子,你不要欺人太甚,我不像你又有书教又做婊子??”此时,全校的老师和 学生都跑出来观看,有的老师跑过去拉开仇母,并对其进行劝说,但无济于事。其中有两位男老师就把仇 母拉到了校长办公室,而仇母一路上还不断谩骂夏某。校长颜某问明情况后对仇母说: “夏老师是我们学 校的优秀教师,她的为人素质全校皆知,你儿子不专心听课而且还做小动作,影响他人的学习,这是违反 学校课堂纪律的,老师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也是做老师的职责。你今天跑到学校里来无理谩骂夏 老师,讲轻一点是损害了她名誉,讲重一点是诽谤她,所以你一定要向夏老师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 损失,如果你不这样做,我们学校也不会原谅你的。 ”仇母不但不听校长的劝告,而且态度仍然很差,一 转身就走出了红卫小学。 请问:你如何看待仇母的行为?

答: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用谩骂方式侵害教师名誉权的案件。学生不专心听课,任课老师批评教育是在正当 的行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这一权利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而仇某的家长严重违背了这一社会责任,侵 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

3.案例三: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16 周岁的小鹏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鹏涉嫌盗窃罪的通知 后,作出了开除小鹏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鹏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鹏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 不满 18 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小鹏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声称学校与小鹏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无奈,小鹏只好求助于处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 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小鹏返校,但校长仍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 响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议。法院只得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该校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 学习,学校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随后作出了同意小鹏返校就读的决定。 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 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法、判处刑法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法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由此可见,该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小鹏予以开除学籍,有 悖于法律规定。


2014年东北师范大学春季 教育法学 答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三年级上册综合实践活动教案(人教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