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高级专家延聘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高级专家延聘对象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高级专家,一般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职专家、女性副高职专家,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部门)编制和岗位数许可,且符合以下延聘基本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
1、正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校聘七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
(2)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尚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者; (3)学校工作特殊需要者。
2、女性副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校聘六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尚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者。 三、高级专家延聘期限
1、每次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为1年,因工作需要可再次申请延长。经批准延聘的正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批准延聘的女性副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对个别业绩突出,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离岗后将对学科建设带来较大影响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延聘期限可适当放宽。
3、其他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高级专家延聘审批程序
1、凡需延聘的高级专家,由本人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照延聘条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符合延聘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学院审核,并根据学科建设和部门岗位情况,提出拟延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有下列情况者,已延聘的高级专家须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 1、对延聘期满后不再继续延聘的高级专家,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延聘的高级专家一学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提前结束延聘期,办理退休手续;
3、延聘的高级专家未能按期完成岗位聘任目标和任务的,须提前结束延聘期,办理退休手续;
4、经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批,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可以随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事项
1、女性正高职专家延聘条件,60周岁以下按女性副高职延聘条件要求,60—65周岁按正高职延聘条件要求。
2、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延聘。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部门)可临时返聘其回校工作,返聘条件由单位(部门)确定,受聘人员报学校批准,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部门)承担。
3、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