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安监〔201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33474)。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 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 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 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3. 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4. 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5. 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6. 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
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7.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 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逐一落实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并将其纳入试生产(使用)方案的重要内容,在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资料时一并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为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主体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属于下列情形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
(一)适用范围
1. 涂料、油墨、稀释剂、胶粘剂、助焊剂、显影液等以物理混合为主要工艺,农药复配,硫酸铜生产,溶剂提纯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和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
类或更低的;
3. 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4. 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5. 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6. 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
8.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简化安全审查内容和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4. 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