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资金业务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及辖属机构商业汇票融资业务行为,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全辖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系指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融资业务)。
(一)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可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委托代理贴现业务。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委托人、其代理人和贴现人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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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人批准申请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转贴现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交易方式;根据商业汇票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转入和转出可以按照买断或回购方式办理。
(三)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或从同业转入贴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四)系统内转让业务系指下级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上级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按照层级不同,可分为总分行间系统内转让、省分行间系统内转让和市分行间系统内转让;按照票据所有权的转移不同,可分为买断式转让和回购式转让;按照交割方式不同,分为实物交割和非实物交割两种方式。
第四条 票据融资业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集中经营、因客授权”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是指省行资金业务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要根据省行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决策意见,对全省票据融资业务发展实行统一的调控和管理,认真把握业务发展定位,发挥维护客户关系的作用,兼顾其他功能的发挥,适度控制发展规模和节奏,确保票据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各二级分行和省行直属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行内部部门职能设臵及业务开展等实际情况,明确本行票据业务产品的管理、授信额度控制、营销、查询、审核、帐务处理、票据资料保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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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清算、追索等隶属部门、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并按照省行对口业务条线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经营管理职责,并以行发文的形式报经省行资金业务部备案。各行票据融资业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票据融资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经营计划管理、授信额度控制、合规使用利率、产品营销管理、业务信息管理和检查指导等工作,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同时必须分设A、B岗,在有效控制票据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票据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归口负责”是指各级机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行使票据业务的管理、授信额度控制、营销、查询、审核、帐务处理、票据资料保管、托收清算、追索等职责。
“集中经营” 是指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票据融资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制管理方式,省行资金业务部根据总行的业务授权规定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省行直属机构进行业务授权,在全辖适度集中票据业务的经营。
“因客授权”是指位于经济发达地区、贴现业务需求量大、内控制度严密的支行,可提出本机构为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承兑人、省行战略类和重点类客户贴现申请人名单,报经省行资金业务部批准后,为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分行含济南分行,所称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指二级分行及管辖的支行、直属机构。
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办理票据融资业务实行准入制管理。省行资金业务部是票据融资业务的授权部门,省行会计结算部是承兑汇票审验的资格认证部门。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直属机构由二级分行、直属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统一向省行申请授权,待省行批复后,方可办理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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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行的单笔转贴现业务需由省行资金业务部报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票据融资业务属于授信业务。贴现、转贴现(转入)业务均须占用授信额度。
(一)汇票承兑人属于总行授信范围、且尚有授信额度的,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通过“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报表上报系统”直接占用总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不须经授信额度管理部门审批;
(二)汇票承兑人不属于总行授信范围,或虽属于总行授信范围,但其授信额度已经占满,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的,必须严格按照工商客户的授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占用商业汇票承兑人、贴现或转贴现申请人的工商客户授信额度;
(三)客户持中国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转贴现(转入)业务的,不受额度管理的限制;
(四)严禁交易没有按照规定取得授信额度的票据业务。 第八条 利率的执行
省行资金业务部要根据总行票据融资业务指导利率,制定全省票据融资业务适用利率的依据:1、总行票据融资业务利率;2、全省一定时期边际收益水平要求(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要求)。具体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符合定价制度和边际收益要求时,可按正常情况办理;二是符合定价制度要求但却低于边际收益时,由行长办公会据情研究决定;三是低于定价制度要求但却符合边际收益时,由行长办公会据情研究决定后,及时请示总行金融市场部,按批复意见办理;四是低于定价制度要求同时也低于边际收益时,主动停止相应的操作。特殊时期发布指令性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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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全行票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一)省行公司业务部、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直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行资金业务部发送的票据融资业务指导利率;
(二)如需以低于省行资金业务部指导利率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行必须事先通过电话就申请的利率、金额、承兑行、贴现申请人等向省行资金业务部负责申请行票据融资业务的省行交易员提出申请,交易员报经主管同意后,通知分行填报由经办人、分管主任、行长签字的《人民币票据贴现优惠利率申请表》(附件1),加盖部门公章后通过传真方式上报省行资金业务部,同时电话通知省行资金业务部分管批复的交易员,由交易员、主管和分管总经理三级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传真申请分行后,方可办理;
(三)经省行资金业务部批复同意执行优惠利率的贴现业务,有效期为三个工作日(含申请当日),如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业务,需重新向省行资金业务部分管交易员确认利率,如无变化,可直接办理,否则需重新提交申请,完成批复程序后方可办理。
(四)二级分行、直属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省行资金业务部制定的票据融资业务最低利率基础上,参考本行当地同业的利率水平,在不失竞争力和争取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适当提高票据融资利率,及时下发辖内机构,确保利率及时贯彻执行。
(五)各单位叙做贴现业务时应酌情考虑收取票据融资咨询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汇票融资咨询服务业务实施细则》(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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