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抗辩论促进公诉人之能力培养
[摘 要]随着以“两评活动”为切入点的上海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能力、加强公诉工作”专题活动的展开,部分单位相继展开了以团队对抗为形式的辩论活动。这些团队对抗辩论活动既是对“优秀公诉人”评选中个人对抗辩论的一种形式发展;也是对去年“长三角”公诉人团队辩论赛的一种形势应对。
[关键词]对抗辩论;公诉人;制度 不可否认,一直以来对抗辩论在公诉人能力培养和能力检验方面占据着其固有的地位;但同样不能回避的问题是,长久以来对抗辩论的质疑仍然存在。以笔者接触讨论的范围为限,基本的否定观点可p1.电视媒介介入下的大学生辩论赛,将展示语言能力视为第一要务,又因受收视率之左右而倾向平民化乃至娱乐化,故其思想性始终没有太大提升。
2.辩题设计的抽象性使全面、深入讨论演化成“浮光掠影”的对抗,忽视逻辑完整和审慎;而辩题的模糊性又使求胜双方对词义、概念的争执演化至全场辩论,彻底流于无意义的口舌,忽视思考的深度和价值。
3.评判标准的随意性和评判者“居高临下”的思维定势致使大学生辩论赛的胜负导向始终徘徊于场面效果、表达优势与论证严肃、内容深刻之间,并且更倾向于前者。
如此有待完善辩论模式,却俨然成为检察系统对抗辩论活动摹拟的对象,逶迤至今十余年。因此,公诉系统内部对于对抗辩论存在质疑。一方面,优秀的公诉人并不能适应上述理念制度设计之下的对抗辩论模式;另一方面,尚待锻炼的公诉人又难免在此理念制度的对抗辩论训练之下误入歧途。
上述缺陷并非不可避免,通过必要的观念重塑和制度改革,完全可以构建起崭新的对抗辩论模式。
二、对抗辩论应有的观念阐释
提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无疑是对抗辩论活动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换言之,以公诉人为主体的对抗辩论活动,当然应该摹拟法庭辩论。因此,以法庭辩论为摹拟范本,从法庭辩论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出发,来设计和规范对抗辩论,这才是对抗辩论应该秉持的观念。笔者曾经撰文对此予以初步的阐述,现再略论之:②
1.法庭辩论不同于学术辩论或者一般生活辩论,它不是以说服对方为目的,而是以说服第三方(包括审判人员和旁听群众)③为第一要旨。
2.根据语言交流的一般原则,以及具体到审判人员所具有的专业法律素质、旁听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念和知识背景,法庭辩论应该遵循“以理为体、以情为用”的原则。
3.从“理体情用”的原则出发,法庭辩论必须具备一种高超的法庭辩论境界。这种境界包含着如下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以建立在扎实法律知识基础上的,经由对法学思想和法治观念地深邃洞察与思考而具有的“真理性力量”;二是以受众乐于接受的语言调度策略、使用技巧和情感接受进行恰当引导。尤为关键的是,前者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绝不可为后者所倾覆。
基于以上论述,不难得出对抗辩论应有的观念:其核心在于“以理为体、以情为用”的法庭辩论原则,在于“重要的不仅仅是表达,更是表达的内容”。
笔者坚信,只有秉持这种观念,才可以使受到众多怀疑的对抗辩论活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