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指控吴振汉收受鄢彩宏、谭昊涯、唐吉凯贿赂的部分事实及收受刘启东、彭文斌、傅强贿赂的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鉴于吴振汉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对其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振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振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款、物予以没收(清单附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白山云 代理审判员:翟丽佳 代理审判员:宋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