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1083号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广
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1083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广州花都新华支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我局与市财政局在2008年7月份联合发布《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以下简称557号文,见附件)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有异议。为更好地贯彻执行557号文,统一执行时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大确权商品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可在2009年3月1日~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 缴交标准 2008年7月31日前 住宅(含别墅)40元/m 2非住宅50元/ m 2房屋预售证于2008年2月1住宅(含别墅)40元/m 日前取得 2非住宅50元/ m 22008年8月1日后 房屋预售证于2008年2月1高层(有电梯)105元/m 日后取得 2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77/m 2所购商品房已办理大确权 高层(有电梯)105元/m 2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77/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