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 2(3)

2020-04-14 16:01

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退休的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培养和树立乡村医生先进典型,定期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增强他们献身农村卫生事业的荣誉感、使命感,努力塑造乡村医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不得流失、挪用。

第三十六条 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省村级卫生室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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