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管理部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程管理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项目公司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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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项目公司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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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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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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