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091 09 特殊 用地 092 093 094 095 101 102 10 交通运 输用地 103 105 106 107 二级类 名称 含义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街巷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指陆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水域及 11 水利设 施用地 118 113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12
其他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注:本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TD/T1014-2007)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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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几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名称确定办法(试行)
一、单一用途建设项目用地
(一)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必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并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分类标准进行确定,不得笼统填写为“工业用地”,正确的土地用途例举如下:“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炼钢)”、“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金属工艺品制造)”等等,以此类推。
(二)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用途。凡为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提供商品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附属商业仓库)”;工矿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物资储备库或中转站等)”。集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物流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物流)”。
(三)运用创造性智慧进行研究、开发、生产、交易的创意产业项目用地,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用途。属于研发、生产为主的创意产业项目,其土地用途可根据其生产产品分别确定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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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动漫画制作)”、“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工艺品生产)”或“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软件开发)”等;销售创意产品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等。
(四)单一的经营性停车场用地、汽车4S店场所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场等,其土地用途可分别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停车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汽车4S店)”、“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场)”等。
(五)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医疗、保健护理等项服务的公寓,其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城镇公寓或农村公寓)”。
(六)单独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提供娱乐、休闲、健身活动为主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KTV或夜总会)”、“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温泉洗浴)”、 “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健身会所)”等。
(七)港口码头项目用地中,用于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用地,其土地用途可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用于货物仓储、中转场所用地,其用地四至范围应单独划定,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码头货物仓储)”。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办的各类培训中心用地,属单独选址且对外营业的,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培训中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轻轨、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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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末站和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其土地用途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公交停车场等)”;城市市政广场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广场)”。
二、多种用途建设项目用地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包括酒店、度假村等,其用地应按现状分别归入相应地类后,再确定该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酒店)”或“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度假村)”等,不得笼统确定为旅游用地。
(二)大学城、大型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及员工住宅楼,乡(村)汽车站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餐馆、旅店等服务设施,其用地应按现状分别归入相应地类后再确定该土地用途,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教育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或交通用地,以此类推。
(三)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兼营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等,应按主要用途为确定其土地用途,可表述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批发零售为主,兼营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等)”,以此类推。
(四)高层、多层楼宇,其中部分楼层或单元用于商业、办公或居住的,其土地用途应分别表述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或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并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中具体注明一级类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出让年限,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综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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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建设项目或建(构)筑物用地
(一)独立使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其土地用途分类与地上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分类相同,但应在土地用途后加括号标注“地下”字样。
(二)商住楼地下建(构)筑物按规划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为车库(位)的,其地下土地用途可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地下车库或车位)”;规划用途为商场货物储存的,其地下土地用途可表述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地下仓库)”,如多种用途兼有,应加注各自的地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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