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高校环境教育的发展和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文章在总结欧美高校环境教育发展历程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环境教育的对策:建立政府、民间机构和高校三方合作的环境教育组织模式,明确环境教育的目标、内容和体系,实施和完善环境教育师资培训制度。
[关键词]欧美高校 环境教育 经验与启示
对于环境教育的起源,至今学术界仍说法不一,但无可争议的是环境教育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逐渐走进人们视野。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和模式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了在环境教育实现形式上的差异,不管是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或是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学习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教育的先进经验,成为促进我国环境教育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国民环境素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的有效举措。
目前笔者借助于在欧洲波罗的海大学联盟做环境管理博士后项目的机会,深入全面地调查了解了欧美国家各高校在环境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实际做法及其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环境教育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中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一、欧美高校环境教育的发展
1.环境教育的萌芽阶段。1962年,雷切尔·卡逊的著作《寂静的春天》第一次对人类“征服自然”的目标提出质疑,开启了人类与环境关系的新纪元。尽管这本书备受争议,还受到了与之利害相关的生产部门的抨击,但它标志着人类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也启蒙了人类环境意识,环境教育也进入了萌芽阶段。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所签署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环境教育问题,既关系到当代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利益”,并明确界定了环境教育的定义:环境教育是一个以培养人们环境意识及其相关问题为目标的过程,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环境知识、态度、动机、承诺,以及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和阻止新环境问题出现的各种技术方法。自此,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环境教育也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全民范围内广泛普及。
2.环境教育的全面普及阶段。随着以“可持续发展”为使命的各种国际组织相继成立,各个国家围绕着“环境保护”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这些立法的颁布不仅在制度上为环境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也为环境教育的广泛推广和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以美国为例,有1964年的《荒野法》、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案》和《空气清洁法案》,1966年的《人类保护法》、1970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等。这些法案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激发了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和热情,进而掀起了一系列环境运动。其中,宣讲会成为校园环境运动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