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委托事项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甲方委托乙方审计内容:
对照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制度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2号)、《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3号)、《关于试行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市制度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4号)、《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5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6号)、《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分类制度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7号)等6个文件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乙方2014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检查。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甲方委托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向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结果。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在2015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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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5.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6.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委托内容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15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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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5段、第四、五、七、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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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予以解决: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一五年月日
二○一五年月日
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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