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送达回证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的方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任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对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责任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未尽事项的适用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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