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2013)

2020-04-14 18:31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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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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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2006 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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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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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 3 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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