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P295) (一)债权申报期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补充申报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3)债权因产生时间过晚而无法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的,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应在破产费用中列支。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则 1.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除职工劳动债权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相关链接】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债权。
(2)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分配额应先提存,视债权确定情况再决定是否分配。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 (1)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所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总额,否则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各破产人。
7.违约金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此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正常情况下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委托人破产
(1)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2)受托人已知该事实
①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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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②无必要地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出票人破产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涉及保证时的债权人的追偿规则 1.主债务人破产+连带责任保证 (1)债权人的选择
①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
②先申报债权,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③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选择
①主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 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②主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无权申报债权,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未能清偿,保证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2.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
(1)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但是,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连带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只是申报数额不同:
(1)主债务已到期:按保证合同约定的数额申报;
(2)主债务未到期: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申报。 4.一般保证人破产
(1)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有权直接在一般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2)申报数额:先全额申报,再调整 ①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范围,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②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应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③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一般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四)债权的确认
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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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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