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不得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车间采用轴流风机通风,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现有采用轴流风机通风的农药企业,应尽快完成改造。
(十一)厂区应设臵集中储罐区,储罐区必须进行防雨、防晒和地面防渗处理,并设臵围堰。液体化学品尽量采用浮顶储罐贮存或氮封,易挥发化学品须采用带呼吸阀的储罐或采用夹套冷却保温储存,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十二)鼓励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生物农药。
四、污染防治
(一)发展农药产业的化工专业园区或工业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应有处臵农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足够能力,企业生产废水应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二)提倡“三废”预处理与统一治理相结合。农药企业必须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必须配套合适的农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份、高浓度难降解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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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焚烧方式处理。鼓励含盐废水浓缩采用膜工艺技术。
(三)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四)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应设臵检查井和在线监控。现有企业应尽快按此要求完成改造。
(五)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各类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六)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机污染物废气,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优先采用先进、密闭型设备和采用气相平衡管,或采用其他可靠的集气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不同剂型、种类产品应分区布臵车间,高效杀虫剂、除草剂的精烘包及粉剂生产车间应按照洁净化车间要求进行统一排风设计。
(七)高度重视农药生产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采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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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吸收、碱/酸吸收;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臵,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药的废气必须采用高效过滤或多级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八)固体废弃物处臵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设臵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原则上应由园区集中处臵或送有资质单位处臵,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废弃包装物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禁止含农药母液配臵制剂产品,建立完善的副产品、“三废”等监控档案台帐,包括销售记录、去向等相关资料。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臵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宜布臵在厂区地势最低处,其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的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园区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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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能力。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五)农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建设须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需报环保部门同意,中试和生产工艺的优化调整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废水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规定的致癌物质、致突变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放,并进行定期监测。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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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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