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14 22:07

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农业、信息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忠县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我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监督及管理考核工作。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审查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后,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接受对本办法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五条 入库招标代理机构,须向县交易中心缴纳2万元诚信保证金(此保证金在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处罚原因退出候选名录库5日内无息退还)、完善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

县行政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安排专门项目组从事在我县的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代理机构人员从业资格证,且至少有一名概预算人员)。项目组人员若有变动,应事先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七条 县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到县交易中心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招标人提前2个小时通知县公管办、发改委、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到场监督。招标人按照项目类别从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名招标代理机构,由交易中心将项目简况编辑成短信同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询价,再语音电话确认是否收悉,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10分钟)进行短信回复。以报价进行排序,将报价最低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如报价相同,则按抽取排序确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招标人须在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与被抽取的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并将代理合同报县公管办备案。招标人不得在抽取结果以外确定代理机构。

县内招标人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不

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相关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确定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无故放弃代理业务,否则由县公管办清除出名录库并没收2万元诚信保证金。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招标文件每套收费不应高于物价部门核定价格,除此之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收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 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招标代理机构无合法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费并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同时由县公管办清除出名录库并没收2万元诚信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组织好开标活动。按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协助招标人办理入场交易鉴证证明,发出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督促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缴纳交易服务费。县公管办根据其代理工作完成情况,并综合项目业主、监督部门及县交易中心评价意见对本次代理活动服务情况进行评分,得分将作为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公管办负责对名录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次年度一季度在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公布。年度考核得分=年内每次代理活动得分之和/代理次数。若当年一次也未抽到,年度考核得分为满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见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清除出名录库,列入忠县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并在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告,同时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提交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条件发生变动,已不再满足入库审查条件的;

(三)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

(四)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我县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六)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透露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其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有发生本条(一)至(九)项行为的没收全部诚信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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