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出让方(A): 住 所: 出让方(B): 身份证号: 出让方(C): 身份证号: 出让方(D): 身份证号: 出让方(E): 身份证号: 出让方(F): 身份证号:
受让方(G): 住 所: 受让方(H): 身份证号: 受让方(I): 身份证号: 受让方(J): 身份证号: 受让方(K): 身份证号: 受让方(L): 身份证号: 受让方(M): 身份证号: 受让方(N): 身份证号:
受让方(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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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受让方(P): 身份证号: 受让方(Q): 身份证号: 受让方(R): 身份证号:
上述各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语释义
本合同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备如下特定含义:
1.1 出让方:是指出让方(A)、(B)、(C)、三方。 1.2 受让方:是指受让方(D)、(E)、(F)、三方。 1.3 一方:指本合同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十八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 1.4 各方:指本合同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称。
1.5 转让标的:本合同书所指转让标的是指出让方出卖的受让方买
进的------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权。 1.6 股权:指转让的出资份额(亦称:股份)的权益。
1.7 收购:指为完成转让而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进行的所有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协商、本合同的签订、过渡期的交接、法定手续的报批、股权的交割、转让金的支付等。
1.8 基准日:是指为确定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该日前后的权利与义务 的时间界线。
1.9 交割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之日。 1.10 过渡期:从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 1.1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 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
1.13 相对应联系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指本合同第二条2.2各项中约
定的产生直接股权转让关系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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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让标的与转让金额
2.1 股份
在符合本合同条文下,出让方作为 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同意按照本合同书中第2.2条约定的份额转让股份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基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而同意支付转让金受让相应的股份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籍此成为 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其相应股份及相关权益并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转让标的与转让金额
2.2.1 出让方(A)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G),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2.2 出让方(B)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中的:
(1)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G),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H),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3)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I),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4)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J),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2.3 出让方(C)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中的:
(1)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G) ,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K),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3)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L),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4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M),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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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5)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N),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6)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O),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7)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P),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8)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Q),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2.2.4 出让方(D)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中的:
(1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G),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R),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2.5 出让方(E)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中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G),转让
金额为
人民币 元;
2.2.6 出让方(F)同意根据本合同下列条文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中的 %转让给受让方(G),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
2.3 转让金的支付
2.3.1受让方(G)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
(1)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A);
(2)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B);
(3) 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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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D);
(5) 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E);
(6) 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元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F);
2.3.2受让方(H)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
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B);
2.3.3受让方(I)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人
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B);
2.3.4 受让方(J)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B);
2.3.5 受让方(K)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
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C);
2.3.6 受让方(L)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C);
2.3.7 受让方(M)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C);
2.3.8 受让方(N)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
金人民币 一次性以 形式支付给出让方(C);
2.3.9 受让方(O)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其应付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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