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市)单位到我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理备案
手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规范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要求,对进入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外省(市)单位,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对外省(市)进入陕西省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凡申请入陕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甲级资质,并经单位所在地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开具介绍信,在陕西省境内必须有固定工作场所,有驻地的营业执照。
二、驻陕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外省(市)单位的技术人员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或岩土工程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工程师不少于2名,全部技术人员必须是资质单位的在职职工,属于单位申报(换)资质证书材料中所列的技术人员,严禁冒名顶替;各单位需具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钻探、物探、定位仪、计算机、绘图仪等基础设备;自资质办理之日起时间内无质量事故的证明文件。
三、对进入陕西省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外省(市)单位单位实行资质备案年度检查制度。各有关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按附件要求填写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我厅办理有关核查手续。连续2年未办理年度检查的单位,在陕工作资格自动取消。
四、到陕西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外省(市)单位,需持在我厅的备案文件,按规定进入相关市(区)工作,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
1、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备案登记
表;
2、外省(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
质备案登记表;
3、外省(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备案登
记表;
4、资质备案登记表附件目录。
联系人:张 斌 电 话:029-84333162
二○一一年八月 日
附件1
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单位名称 资质类型及等级 单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职工总人数 其中 驻陕地点 联系电话 驻陕负责人 总人数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传 真 法人代表 其中技术人员数 助理 传真 技术负责人 其中技术人员数 助理 主要技术人员 驻陕情况 姓名
证书编号 技术员 技术员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职称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