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西银行春季招聘行测:行测法律常识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作出的受行政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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