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协助甲方就有关市政配套的问题进行联系和商讨。甲方定期召开施工、设计协调会,乙方必须由设计负责人或相关工程师参加,及时解决应由乙方解决的问题。 4.7 材料及机电设备的选定:
在编制施工图设计初级阶段,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包括本项目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及设备清单,清单中须列明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等,推荐给甲方,以便甲方确定项目所需的各类材料及机电设备。在编制施工图后期设计阶段,乙方须提供正式的主要材料及机电设备清单。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参加技术谈判,提供选型和鉴定意见。 4.8 施工验收:
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阶段性的施工及竣工验收。乙方负责处理验收后与设计有关的遗留工作。
4.9 审批配合
乙方协助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并协助甲方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市政方面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负责解答设计中的问题,进行设计技术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工程设计审查会议,配合甲方编制设计及送审文件,争取尽快取得各项批准证书。 第5条:付款方式 5.1 设计取费:
5.1.1本工程设计收费以人民币结算。
5.1.2设计费用总额:暂定 XXX 万元。(大写:XXXXXXXX 元整) 5.2 付款程序:
甲方根据下述设计进度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次支付在达到进度要求的(7)日内支付。 付费次序 第一次付费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占总设 计费%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五次付费 第六次付费 第七次付费 第八次付费
5.3 定金:
签订合同后的定金支付自动抵作设计费。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索回定金;若因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4 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
5.4.1在设计范围内的修改,由乙方负责。在施工图设计最初阶段发生的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乙方必须修改并不影响工程设计进度,并不增加设计费用。
5.4.2在施工图完成50%以上设计工作量以后,因为甲方设计要求进行原则性的变更,如方案做出与原确认的方案有很大调整,导致设计工作量大大增加,发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6条 保险
双方负责本方各类人员的保险,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参与本合同工作的人身事故,对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事故一方须立即另派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7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
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7.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8条:不可抗力事件
8.1“不可抗力”指在宝鸡市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①战争(发布全国总动员);
②6级以上地震、火灾、洪涝灾害、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如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之阻止妨碍或拖延,应在此类事件发生之后14天内书面通知它方;
8.2只要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存在导致履行合同受到阻止妨碍或拖延,则受害方可暂时解脱其履行或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完工期根据合同条款顺延;
8.3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一方或各方应努力减轻对其履行合同或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影响,但并不排除任何一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权利;
8.4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一方执行合同的拖延或未执行合同不能构成违约,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8.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由不可抗力事故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迟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都可书面通知它方要求终止合同,但不能排除它方享有的在终止合同时的权利; 8.6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害方应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而且在所有情况下,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第9条 争议解决 9.1 协商:
在设计期间或设计完成后,在执行合同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合理地予以解决。 9.2 调解与仲裁:
若上述协商办法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以由宝鸡市建委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由宝鸡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暂停执行外,其他合同条款仍继续有效并遵
照执行 9.3停建:
当甲方终止或中断该工程及其项目,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则作停建论,甲方须支付乙方各阶段已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设计费用。乙方收清费用后,合同终止。 9.4 缓建:
当停建工程于两年内恢复进行,且无重大修改,此工程则作缓建论,本合同仍有效,乙方依据合同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如工程超过两年后继续复工,有关设计费的增减双方友好协商,另定补充协议。 9.5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执行。 第10条 其他 10.1专利权
10.1.1 乙方应保护甲方不至于因乙方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在专利权、经注册的设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10.1.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工程,设计著作权属于甲方。工程完成后,或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时时,乙方为项目绘制的一切图纸及编制的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归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这些图纸和技术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10.1.3甲方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设计文件。 10.2 语言及书信文件
10.2.1在签订合同后,双方所用的文字均必须为中文,其他文字必须提供中文翻译。 10.2.2甲乙双方所有的书面通知、要求和其他通讯(亦可用信件、电信)均应寄往双方所约定的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3 合同文本及说明
10.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除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情况外,本合同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结清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一切费用时终止。 10.3.2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
的有关条款执行。
10.3.3本合同的一切补充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10.3.4本合同壹式 陆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