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民心凝聚警心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发展

2020-04-14 23:14

争取民心凝聚警心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发展

作为政府公共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在“二十公”明确提出的,即:“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警察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和管理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提高警察自身影响力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争取最大的公安工作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客体是公众,两者之间是以信息传播和沟通实现互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提出正是公安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理念的一次飞跃,拓宽了我国公安工作新的发展思路,对于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几年,随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力度加大,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正朝向正确的方向步入快车道,如从2004年3月第一个全国公安系统内局级公共关系处的成立开始,到全国范围内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示范点(基地)和专门机构的逐步建立,有效推动了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发展。

一、目前制约警察公共关系发展的因素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危机仍然不同程度波及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等领域,正值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期,随着人财物的流动不断加大、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同时,人民内部矛盾诸如征地、户籍管理、基层民主以及贫富分配不公、突发性事件等历史或现实因素考验着公安机关的公关能力。如2008年被认为是警民冲突较为严重的一年,其中发生的贵州瓮安6.28事件、上海暴力袭警事件、黑龙江警察群欧打死大学生事件、深圳暴力袭警群体性事件等等,一时间警察的形象问题处于社会舆论的旋涡之中,警察公共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警察与群众的感情是件易碎品,一旦伤害,修补成本远远大于建立成本。

(一)对于警察公共关系这一新课题,部分人目前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着偏差

1.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公安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中有些人员片面地认为警察公共关系就是对外界的新闻宣传工作,是宣传部门的事,跟自己关系不大,没有认识到警察公共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当公安机关一方的信息反馈受阻时,势必导致公众认识偏差,甚至误解。

2.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警民关系。和谐的警民关系虽是警察公共关系实现的长久目标,但二者并不能等同。现实中,把警察公共关系完全地等同于警民关系的人不在少数,不能真正认识警察公共关系的内涵,导致在与公共打交道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知识和技巧,顾此失彼,忽略了与公安工作有联系的部门、单位的配合,使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打了折扣。

3.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日常世俗人际关系。在实践中,人际关系常因世俗中的观念而走样,造成公共关系变成了私人关系,没有个人私下的感情投资,就办不成公家的事情,集体的事情变成了个人的事情。

4.把警察公共关系当成非警务活动,错误认为只有企业才进行公关,公安机关是权力部门不需要。认识上的偏差,必将导致思维上的僵化,最终使得观念陈旧、工作不能创新。

(二)警察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个重要目的就是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当前,由于少数单位、民警行为举止、服务意识、执法等不规范的客观表现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从而影响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1.少数单位该破的案破不了,该防的案防不住,公众失去安全感。过多专注于重大要案的侦破,忽视一些多发性、案值不大的侵财类案件的侦破,尤其是其中涉及个人财产的犯罪案件,可直接导致公众整体安全感的缺失。

2.服务的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群众失去了亲切感。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重破案,轻追赃,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未及时向当事人回告,有的案件破了,当事人却不知情,案件破不了,也未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导致群众误认为公安机关不管不问;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造成群众不满;特别是一些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低人一等,常常予以训斥、侮辱和辱骂,造成群众心理抵触对民警“敬而远之”,在警方调查取证时不愿意帮助支持警方工作。

3.独立执法办案、处臵各项警务活动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薄弱,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失去认同感。一些民转刑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处理过严,处罚过重,当宽不宽,轻罪重处,产生出隐形的社会矛盾;有的民警缺乏严格公正的执法理念和人权观念,在审讯办案中,忽视保护甚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休息权、人格权等基本人权,有时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个别单位交通条件改善了,与群众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了;信息手段先进了,同群众的沟通却越来越少了;文化素质提高了,群众语言却越来越不会说了。

4.执法不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脏枉法,甚至成为恶势力的保护伞,严重败坏民警的整体形象,群众失去了信任感。少数民警执法思想和态度不端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败坏了公安形象,伤了群众的心。

(三)公安机关组织系统缺乏专业机构,缺乏公关业务能力和技能

纵观现代公共关系的发展现状,已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从公共关系目标的确定、计划的制定、活动的策划、工作成效的反馈、危机的预警等,都需要专门机构和高素质的公关队伍去承担。但是,从目前公安机关的现状来看,正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通过示范点(基地)和联络员的建立,在逐步

对警察公共关系特点、规律进行应用研究,以当前整体状况而言,还不能有效地形成可持续的状态,因此在与公众的沟通上不能应对自如,难以自我表现。

(四)警察职责的超限延伸给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带来的额外负担

其一是频繁的非警务活动牵涉了公安机关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其二,服务功能的超限放大,对社会、公众超职责的承诺,分散了本来已经不足的警力,导致“旁事”干不了,还耽误了干好“正事”,使得警察疲于应付,从而降低威信,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满意率也随之降低。

二、推动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动建设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一是公安机关坚持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党的宗旨就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所以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警察公共关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建设新型的服务型公安机关;二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复杂形势的需要。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叠加,执法环境更为复杂,刑事犯罪组织化、智能化趋势明显,实施侵害和脱离快速、实施侵害不直接接触受害人等新型犯罪突出,公安机关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对公安机关驾驭复杂治安形势的能力要求随之提高,开展好警察公共关系有助于整合全社会的办案资源。三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是推进警务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外警务革命倡导的以“警察形象柔性化、警民关系伙伴化、警务对策前臵化、警务活动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区警务模式,它正成为世界警务发展的潮流。社区警务理论的核心就是警务基础的社会化,要求公安机关通过主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立与民众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掘社区本身的资源优势,构建社会化的防控网络。四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缓解当前警民紧张关系的必然要求。由于警察公共关系在少数地区缺位,使公安工作在警民关系中处于被动,要使警民关系趋于和谐,就必须依靠警察的主动行为,运用

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原理、方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开展警察公关,在群众身上作“感情投资”,与各阶层人士互动。

三、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路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正确认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才能把公共关系的各种理念、方法、手段融于公安日常工作,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全体警察必须强化“纳税人养我,我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公务员意识,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建为民公安,保南粤平安”的思想演化成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行动,一切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一)多策并举,提升公安工作“软”实力

1.更新观念,增强意识。首先加大普及警察公共关系知识的力度,在思想认识上培养警察个体特别是各级领导者的警察公共关系观念和意识,一要转变角色增强公关意识。公关意识指的是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运用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原理、方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采取主动行为,向群众作“感情投资”,从而建立警察与群众和谐关系的意识。要求我们实现警察自身的角色转化,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服务员”而非“管理者”,体现到执法办案和工作中去是多一点理解、同情和关怀,少一点呵斥、冷漠和功利。二要借鉴物的品牌效应增强人的品牌意识,相对于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就公安工作而言,品牌是警力,是战斗力,比如“济南交警、东莱派出所、任长霞、王法金”等等,通过这些品牌效应为公安工作的发展提供动力源泉。三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沟通意识,现实中因沟通不畅导致新闻媒介的不实和夸张报导,而损害警察形象时有发生,作为警察本身应树立良好的沟通意识,主动靠上去,不“遮、盖、捂”,调整沟通策略,才能有效的利用传媒这把“双刃剑”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四要超越“本位”增强全警参与意识,推动警察公共关系发展,是一个全警参与的工程,不是某个警种、某个地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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