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被申请人河南垠通科贸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凯迪影视广
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申请人黄高正不服(2000)金法执异字第870-1号《执行裁定书》、(2000)金法执字第870-2号《民事裁定书》并申请复议,为此复议被申请人河南垠通科贸有限公司提出下列答辩意见,敬请贵院充分采纳。
(2000)金法执异字第870-1号《执行裁定书》、(2000)金法执字第87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且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法。
1、《民事诉讼法》78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将(2000)金法执字第868-1号、第869-1号、第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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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裁定书向申请人送达,同时申请人也承认有其家人转给申请人。而申请人本人未收到该民事裁定书并不影响诉讼文书的生效。
2、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小高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而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股东理应在其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依法申请,经法院审查,依法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发生法定事由的,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裁定变更权利主体为执行当事人。本案中原执行申请人“河南凯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将名称变更为“河南垠通科贸有限公司”,且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7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21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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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债务为376343.67元且此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约170万,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不能依据《执行规定》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经拍卖、变卖完全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居住房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依法申请,经过审查依法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5、原审法院对书面异议审查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并未超期。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南垠通科贸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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