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1] - 图文(6)

2020-04-14 23:33

6 采暖、空调、通风设计

6.0.1居住建筑空调与采暖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0.2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3采用集中供冷(热)方式的居住建筑,供冷(热)设备宜选用电驱动空调机组(或热泵型机组),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产品、设备。

6.0.4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采暖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21.3的节能型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对冬季需要采暖的地区,宜采用电驱动风冷或水源热泵型空调器,或燃气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6.0.5居住建筑采暖不宜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以空调为主,采暖负荷小,采暖时间很短的地区,可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0.6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6.0.7在有条件时,居住区宜采用热电厂冬季集中供热、夏季吸收式集中供冷技术,或小型(微型)燃气轮机吸收式集中供冷供热技术,或蓄冰集中供冷等技术。有条件时,在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空调、采暖技术。

6.0.8 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分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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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当室外热环境参数优于室内热环境时,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空调。

6.0.10 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时,通风机械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6.0.11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0.12当居住建筑设置全年性空调、采暖系统,并对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时,宜在机械通风系统中采用全热或显热热量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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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7.0 一般规定

7.0.1 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内容,并必须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参数表”。在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时必须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7.0.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分为建筑方案报建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环节。

7.0.3 方案报建审查,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4.0.1、4.0.2、4.0.3条内部审查设计方案。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在进行方案报建审查时应依据本细则4.0.1、4.0.2、4.0.3条进行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0.4 施工图设计审查,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内部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审图单位依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0.5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设计项目或竣工工程应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

7.1 按照规定指标法进行设计审查

7.1.0 使用本细则规定指标法设计的施工图,则按规定指标法进行图纸审查。

7.1.1对照本细则4.0.1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透水性等设计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1.2 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中是否满足4.0.1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1.3 按照建筑平面图审查建筑的朝向是否满足4.0.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1.4 按照3.0.1条判断所设计的居住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要求。

7.1.5 如建筑在“北区”,则审查居住建筑的体型系数是否满足4.0.3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1.6 计算或查阅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传热系数K等,审查其是否符合表4.0.6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该建筑的节能设计不符合要求,节能审查不通过。

7.1.7 如有天窗,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4.0.5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则判定该建筑的节能设计不符合要求,节能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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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计算外墙的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检查是否符合表4.0.6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审查不通过。

7.1.9 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是否符合4.0.4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1.10计算或查阅所选择的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按照4.0.7条第2款的加权系数计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全楼平均窗墙面积比CM;根据平均窗墙面积比CM及外墙K、D,通过查表4.0.7-1(北区)或4.0.7-2(南区),判断门窗的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1.11 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第4.0.10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1.12 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4.0.11条要求,核查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的气密性能,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1.13 如以上审查没有不通过项目,则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7.2 按照对比评定法进行设计审查

7.2.0 使用本细则对比评定法设计的施工图,则按对比评定法进行图纸审查。

7.2.1 先按照7.1.1~7.1.7条和7.1.11条、7.1.12条进行审查。同时确定所属气候分区。

7.2.2 如天窗的面积如不符合规定,则可以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15%。

7.2.3 按照第5章“对比评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

7.2.4 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必须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

7.2.5 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或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7.2.7 如以上审查没有不通过项目,则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超过第4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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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节能的工程监理、验收规定

8.0 一般规定

8.0.1 居住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建筑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

8.0.2 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工程设计、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或工程节能验收。

8.0.3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并配合设计单位就施工图中与节能相关的设计内容向施工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8.0.4 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应在分布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

8.0.5 工程验收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8.0.6 工程验收时的资料核查、构造热工性能核查应由经过建筑节能培训的专业人员完成。

8.2 监理和验收的技术规定

8.2.1工程监理和验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透水性等分项工程的实施状况,并在监理或验收报告中提出意见。

8.2.2 屋顶隔热材料在施工前,监理部门应组织实施对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送检,并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屋顶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屋顶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的送检报告。

8.2.3 天窗工程在施工前,监理部门应组织对天窗所使用的特殊品种的玻璃(普通平板玻璃除外)遮阳系数的送检,组织对窗传热系数的送检,并监督做好天窗安装工程纪录。天窗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天窗构造、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

8.2.4 外墙隔热材料或填充墙材料在施工前,监理部门应组织对隔热材料或填充墙材料的导热系数送检,并监督做好墙体各层构造隐蔽工程的施工纪录。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

8.2.5建筑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8.2.6 建筑外窗工程在施工前,监理部门应组织对外窗所使用的特殊品种的玻璃(普通平板玻璃除外)遮阳系数和窗传热系数的送检,并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南区除外)、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

8.2.7 外窗工程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外窗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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