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
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各学院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199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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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为确保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根据其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留级的适用条件
1、“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重新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2、“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二、留级管理工作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统计全校本科学生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拟定《学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
2、各学院核对《学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统计后拟定《拟留级学生统计表》;
3、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拟留级学生统计表》进行汇总复查,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拟定《留级通知单》,由各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4、学生本人持《留级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留级学生报到手续单》,办理相关留级手续。
三、留级学生的学费缴纳、编班、学习及成绩管理
1、留级学生应按照下一年级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2、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确定留级学生的编班,报教务处备案。
3、留级学生应重新修读下一年级教学计划中规定必须修读的所有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课程考核等)。
4、留级学生在学校每学期初安排的补、退选时间进行选课。
5、学生留级后,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成绩记录删除,重新修读考核合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重新修读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录。 四、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五、本细则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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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我校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本科必修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无论何种考试方式,均采用百分制命题。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期末考试前,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教师应根据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回答问题、完成作业、平时测验成绩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在具体评定成绩时,各环节所占权重应有所区别,从高往低依次为课堂讨论、提问、作业、平时测验、考勤。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也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 闭、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时间,必须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旷考”或
“作弊”字样;对违纪学生要扣除该课程成绩二十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家庭私事申请缓考者,一般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凭学生家长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须交验有关部门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学校门诊部或经其认可的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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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缓考必须于课程考核前持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的平时测验,不得申请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在平时测验一周后以作业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补作。
(四)对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
(五)已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违者,考核成绩作废,必须参加缓考。
(六)课程缓考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缓)考。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四门次的,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只能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原不及格课程成绩记录可于毕业时予以取消。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三条 命题应做到教与考分离,由教研室主任亲自完成或指定专人完成。不允许以多位任课教师拼题形式完成试卷命题。
第十四条 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五条 命题时应当注意试卷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已经完成题库并经审核通过的课程,可以在题库中抽卷考试。尚未完成题库的,按规范要求完成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作为考试或缓考试卷;所命试题与近三年考试用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六条 闭卷考试的命题,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试题的要求
1.编制的试题应做到: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述准确,标点符号规范无误;无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
2.编制试题时,对重要的考查内容,可以通过不同题型或从不同侧面提出问题。一道试题可以只考核一个考查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的多个考查点。
3.编制的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一般有判断改错题、判断说明题、简答题、论述题、改错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等。
4.编制试题要突出重点、难点和基本点,可以从不同侧面或通过不同的题型突出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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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但应避免简单的重复。
5.题量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基准,卷面一律采用百分制。 (二)组配试卷的要求
组配的每套试卷既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又要突出课程的重点理论和重点内容。 1.内容结构
2.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试题占30%左右,基本理论试题占40%左右,综合能力试题占30%左右。
3.难易结构
每套试题中有难度的试题应占30—40%。 4.题型结构
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各章节,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重点内容试题要突出该课程的重点章节。重点内容试题和有一定难度内容的试题主要编制主观性
4.每套试卷中的试题不得
有互相提示答题的现象。组配成套试卷,在内容结构、难易结构、题型结构等方面,每套试卷之间应是平行相当的,试题不能简单重复。
(三)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编制的要求 1.客观性试题的答案必须确定、唯一;
2.主观性试题的答案: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必须准确、全面、规范、简洁;必须科学、合理地配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尤其是对考查综合能力、运用能力的试题,绝不能仅仅就答案要点分配分值,应制定详细的分析评分和综合评分标准,即各个答案要点满分之和,小于整个题目的满分;必须标明得分点。 第十七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题型上不应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等题型。 第十八条 同一名称、同等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的考试,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学分不同的则应分别制作试卷。
制作试卷要求一律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采用题库试卷考试的课程,在考前由教务处通知所在教研室主任抽取2份试卷,经审查无误后,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用卷,一份为缓考用卷。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题库的课程,应按规范要求完成难易度相当、题型题量相当的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决定作为考试或缓考用卷。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应于考前一周将所命试题交教务处印刷,并应于考前一天到教务处领走试卷,同时按考场分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1988)15号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因此要求:
(一)命题人员的人选、分工、分散或集中命题的一切活动都应保密。 (二)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工作文件和命题会议精神。
(三)命题教师不得编制该课程的模拟试题,不得自留试题底稿或复印件。 (四)命题人员没有对外宣传、解释命题工作情况的义务。
(五)所有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者将根据国家保密条例予以追究。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实行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考试前一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考试日程表,安排教师或干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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