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经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经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经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经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经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